
宁化法院审结一起流窜团伙盗伐珍贵林木案
2015
11/04
07:45
宁化县人民法院
经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高、曾某昌、廖某福、刘某、廖某龙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曾某高明知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曾某昌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其他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构成该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大群众切莫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身陷牢笼,悔恨终身。(许志和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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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志和 张 伟】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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