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劳务受害 损失按责分担
【案情】2013年5月22日,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谌某经招投标程序,承包了宁化县水茜乡某村民委员会礼堂装修整改工程。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包工包料、谌某承担安全责任等事宜。其后,谌某与张甲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甲负责安装琉璃瓦,工资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张甲遂邀请张某等4个工友共同安装琉璃瓦,同工同酬。2013年8月9日清晨六点多,张某为安装琉璃瓦在房顶上行走时,由于瓦片有点湿滑不慎滑倒。因施工现场未安装安全防护网,张某从屋顶滑下、摔至地面受伤,造成多处骨折,后被送往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2013年12月19日,张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两处10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张某诉至宁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谌某、张甲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谌某与原告张某系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谌某未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防护网,对原告的损伤存在过错,原告自己不够谨慎小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定被告谌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由于村镇建筑工匠承包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无需要特定的资质,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将工程承包给被告谌某施工,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甲与原告系共同为被告谌某提供劳务的工友,其对于原告的损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善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谌某赔偿原告4万元,某村民委员会补偿原告1万元,张甲补偿原告4千元,三被告付清了赔偿款。

- 上一篇:宁化举办“校园大阅读互联互通论坛”[ 04-13 ]
- 下一篇:河龙中心学校师生为伊水林捐款4849元[ 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