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乞丐与精神病人产子 贩卖亲生子获刑
2014
08/26
08:00
宁化县新闻中心
将骨肉卖予他人被惩处
2013年11月28日,宁化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一名乞丐将其亲生子卖予他人。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立即根据线索展开调查,并于次日22时在城郊乡茶湖江一凉亭内抓获被告人谢某传,并解救张某金之女张某萍。事后,县公安局商请县民政局对张某萍之子进行依法安置。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传以出卖儿童为目的,主动联系收买人、协商价款,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收取了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被告人谢某传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将其拐卖儿童所得的赃款上缴国库,没收赃物豪爵男式125型两轮摩托车1辆。
法官评析
很多人简单认为,将自己的子女卖予他人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虽是迫于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但是收取明显超过“营养费”、“感谢费”,因此构成犯罪。
为此,法官提醒:一些父母如果想收养孩子,最好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赖征源 黄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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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征源 黄华宁】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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