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出借八千多万元被控诈骗 告报警人诬陷未获立案
因为债务纠纷,河南驻马店市商人张雅青等四人遭受刑事打击。张雅青称,他们曾和河南荣亿置业公司(简称荣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后者出借资金八千余万元。但荣亿公司却报警称,借款合同系公司股东韩要西私刻盗用公章所签,所借资金该公司也未使用。荣亿公司一份股东会决议显示,韩要西于2012年3月12日当选为该公司经理。
2015年6月,荣亿公司向郑州市公安局控告韩要西、张雅青等多人涉嫌诈骗。当年12月至2016年1月,张雅青等四债权人先后因涉嫌诈骗罪被郑州警方刑拘,后被诉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简称航空港法院)。
2017年6月19日,航空港法院一审判处张雅青等四人构成犯罪,但罪名从检方所诉的诈骗罪变为虚假诉讼罪,四人刑期从两年至四年不等。此后,郑州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19年5月27日,航空港法院重审后,宣判张雅青等四人无罪。
2019年5月27日,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被改判无罪。但李磊鑫已被羁押三年,其余三人均已被羁押两年。
2020年1月,张雅青的母亲刘国兰向郑州警方举报荣亿公司股东贠得欣、解慧梅等人涉嫌诬告陷害,致使张雅青等四人蒙冤入狱,但新密市(郑州所辖县级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刘国兰申请复议后,警方仍维持了原决定。此后,刘国兰又申请复核。
8月21日,刘国兰收到郑州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结果仍是维持原决定。
讨债不成反被判虚假诉讼
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河南驻马店商人张雅青、张新红、李磊鑫、崔清海等四人先后因涉嫌诈骗罪被郑州警方刑拘。其中,张雅青和张新红为姐妹,李磊鑫是张新红的丈夫,崔清海是李磊鑫的朋友。
本案源于债务纠纷。张雅青告诉澎湃新闻,从2012年3月到2014年3月,他们曾和河南荣亿置业公司(简称荣亿公司)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八千余万元,经手人为股东兼经理韩要西。荣亿公司一份股东会决议显示,2012年3月12日,该公司股东韩要西当选为公司经理。
2015年6月15日,荣亿公司向警方提交控告书称,借款合同系公司股东韩要西私刻盗用公章所签,所借资金该公司也未使用,并称韩要西、张雅青、张新红、李磊鑫等人涉嫌诈骗犯罪。
2016年9月6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犯诈骗罪,向航空港法院提起公诉,同案被诉的还有韩要西,其被控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航空港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11月1日,荣亿公司投标并中标航空港试验区一项目。被告人韩要西为占用荣亿公司股份,在没有任何还款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高息融资入股。为能顺利融资并支付融资高息,韩要西以私刻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印章的手段,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冒用公司名义为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担保,向多个单位和个人高息借款,通过借款“拆东墙补西墙”。
至2014年,韩要西无力支付本息,且其在荣亿公司的股份也先后被折抵债务的情况下,开始对出借人隐匿行踪。荣亿公司先后在多地被多人起诉,账户及楼盘等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
截至2014年4月,以韩要西所有还款记为归还本金计算,韩要西共计尚有4654.43万元借款尚未归还。其中,从2012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3日,韩要西经李磊鑫向张新红、张雅青、杨月翠、刘国兰、驻马店同创公司(注:由崔清海经营)共计借款8870.93万元,还款6266.28万元。
航空港法院依据相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李磊鑫在得知韩要西使用私刻荣亿公司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后,共同预谋并实施了使用荣亿公司曾用章重新补签数份空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和委托收款协议的事实。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在明知借款合同系李磊鑫找韩要西伪造的情况下,在合同上分别作为出借人签名。
至2015年,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等债权人,提起多个诉讼,将荣亿公司及该公司部分股东等在驻马店市起诉,共计要求荣亿公司归还本息及其他费用1.3亿余元。其间,荣亿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
关于检方对被告人韩要西、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犯诈骗罪的指控,航空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磊鑫等人在明知被韩要西合同诈骗后,且在已知真实借款方并非荣亿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伪造证据材料,并以该伪造的证据材料对荣亿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的民事判决,将荣亿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2017年6月19日,航空港法院判决韩要西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法院还判令其向十三名/家被害人/被害单位退赔5654.43万元,其中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的2604.64万元。
此外,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四人也都被判犯虚假诉讼罪,李磊鑫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其余三人刑期均为二年。另有一被告人被判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一缓一。
四债权人被改判无罪
对于一审结果,检方和五名获实刑的被告人均不服判。该五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而航空港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的事实不清。2018年2月8日,郑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航空港法院重审查明,2012年3月27日,经李磊鑫介绍,韩要西与张雅青等人签订了55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方是荣亿公司,韩在借款人处盖上了荣亿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并提供了受其控制的荣亿公司对公账户。韩要西将这些钱用于偿还借款及支付李磊鑫利息。
之后,李磊鑫经常给韩要西控制的两个个人账户中转钱,也与韩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并在借款人处签字,加盖其私刻的荣亿公司的公章。因为韩要西让李磊鑫把钱都是打入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故而李磊鑫还让韩要西签了委托收款通知。
澎湃新闻注意到,和原一审相比,重审一审时航空港法院未认定李磊鑫“在得知韩要西使用私刻荣亿公司的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后,共同预谋并实施了使用荣亿公司曾用章重新补签数份空白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和委托收款协议的事实”。也未认定张新红、张雅青、崔清海是“在明知借款合同系李磊鑫找韩要西伪造的情况下,在合同上分别作为出借人签名”。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磊鑫、韩要西、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指控,经重审审查,韩要西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经李磊鑫分别骗取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刘国兰、焦玉平等人借款8870.93万元,至2014年4月还款6466.28万元,未还2604.65万元属实(未计算借款利息)。
航空港法院认为,这表明,在被告人韩要西与被告人李磊鑫等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在此情况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实充分的证实被告人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在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2019年5月27日,航空港法院重审改判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无罪。韩要西的罪名从一审判定三个变为两个: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原一审判定的虚假诉讼罪不成立,刑期由二十年改为十八年;并判令其退赔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犯罪所得,其中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的2604.64万元。
重审一审判决后,上述五被告人再次上诉。韩要西上诉称,原判认定的合同诈骗事实有误,所有的借款都是以荣亿公司的名义进行并用于荣亿公司,且其在荣亿公司持有的35%的股份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他还称其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因为韩要西系荣亿公司总经理,其经手向张新红等人借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借款项均由荣亿公司实际使用,荣亿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张新红、张雅青等人已经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刑事判决不应对民事部分作出认定处理。崔清海还上诉称,如果认定韩要西构成合同诈骗罪,荣亿公司及其股东也应构成共同犯罪。
不过,郑州中院审理后仍认为,依据韩要西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印文鉴定书、审计鉴定报告等,韩要西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不具有实际还款能力的真相,通过使用私刻的荣亿公司印章、举新债还旧债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私自以荣亿公司系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且在无力支付本息的情况下隐匿行踪。综上,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韩要西还利用荣亿公司股东身份,私自将荣亿公司借款1000万元非法占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9年10月14日,郑州中院裁定驳回韩要西、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新密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控告荣亿公司股东诬告陷害未获立案
讨债不成反坐冤狱,李磊鑫、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遭受巨大打击。原一审被判刑四年的李磊鑫,实际被羁押三年多时间,原一审均获刑二年的张新红、崔清海、张雅青三人,实际被羁押时间均在二年左右。
其中,原一审被判四年的李磊鑫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拘,至2019年2月28日被取保;张新红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拘,至2017年12月7日被取保;崔清海于2015年12月14日被刑拘,羁押至2017年12月13日;张雅青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拘,当年3月5日被警方取保,3月26日被逮捕,直至2018年2月19日才再次被法院取保。
张雅青向澎湃新闻介绍,在她和她姐姐、姐夫失去自由期间,一直是她年逾七旬的老母亲刘国兰在外帮他们奔走申冤。
2019年6月,刘国兰和张雅青等人向郑州警方举报荣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贠得欣和解慧梅等人涉嫌行贿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等。
其中,刘国兰等人举报称,2015年6月15日,荣亿公司法定代表人贠得欣、股东解慧梅、赵志涛、赵智勇、贠建果、毛柄权向郑州航空港区公安分局递交的控告书中,故意诬告陷害出借人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与韩要西伪造借款合同提起恶意诉讼,“诈骗”荣亿公司,并要求港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磊鑫等人的“诈骗”犯罪行为。
刘国兰等人认为,贠得欣、股东等人明知韩要西任职荣亿公司总经理并分管财务和销售,明知韩要西对外借款是为公司融资,明知是荣亿公司借了并使用了相关借款,明知借款合同、居间合同上加盖的是荣亿公司同时期使用的原始印章,贠得欣、解慧梅等股东却故意编造伪证、隐匿证据,歪曲、掩盖借款真相,故意捏造荣亿公司从没向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借款的虚假事实,故意捏造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通过恶意诉讼“诈骗”荣亿公司的虚假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出虚假控告,意图陷害李磊鑫、张新红、张雅青等人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
此后,该案被郑州市公安局指定由新密市(郑州下辖县级市)公安局查办。2020年2月20日,新密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20年1月20日移送的郑州港区贠得欣、解慧梅等人涉嫌诬告陷害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张雅青称,直到6月18日,她才收到上述不予立案通知书,6月22日,他们向新密市公安局申请复议。7月15日,新密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维持了原不予立案决定。
此后,刘国兰又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8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作出维持上述复议决定的刑事复核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郑州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原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8月25日,张雅青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仍不服上述复核决定,准备通过信访渠道,继续举报涉嫌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的荣亿公司股东贠得欣、解慧梅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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