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地出台规范性文件 打击虐待遗弃老人等不孝行为
弘扬孝德培育家风
完善养老法律体系
实践中,各地法院已经判决了多起遗弃案件,多名被告人因犯遗弃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但为何仍不能禁绝遗弃老人现象的发生?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遗弃老人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行为,但由于涉及家庭亲情,老人一般不愿意追究子女的法律责任,所以有时法律不好介入。
在支振锋看来,现代社会赡养老人的成本一直在提高,医疗费用也大大增加了赡养支出,特别是在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谋生活、讨活路,客观上也导致赡养父母更加困难。
王运慧认为,这也和我们的法律规定与道德建构有关系,一方面,目前出台的涉老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和具体性;另一方面,道德建构没有相应跟进,尤其是家风培养和孝德行为规范缺失。
“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例,其中很多规定是柔性条款和事后救济,操作性和前置性不强。如其中规定的‘精神赡养’条款,就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再比如赡养老人义务缺乏精确的事前条款,老人被遗弃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是让扶养义务人受到了惩罚,老人之前的赡养过程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由于赡养义务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措施,子女们容易找到推脱理由,钻法律空子。”王运慧说。
对于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支振锋建议,一方面要依法打击遗弃老人行为;另一方面则是积极推动国家和家庭担负起养老责任。
支振锋说:“在现代社会,养老既是子女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也是国家的责任和法律义务。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提高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水平,增强医疗的可获得性,综合施策,方能彻底解决问题。”
在王运慧看来,要想有效解决遗弃老人问题,必须将赡养老年人问题法治化。首先要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外,还亟需制定养老保险法、社会救济法、老年监护法等,从而形成一套互相支撑的养老法律体系,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前置性,有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执行和防患于未然。
王运慧认为,其次要保证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适用,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中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和稀泥,不走形式,让老年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让违法者无颜立足,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最后,法律的实施要与社会制度相结合,赡养老人问题可以与公民征信系统挂钩、与公务人员的德操考核升迁任职接轨以及对企业员工社会责任的评价等,多措并举,形成制度合力,促进全民对养老法律法规的遵守。”王运慧说。
王运慧还补充说,要用法治的刚性和道德的柔性推动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风气蔚然成风,让每个人都牢牢记住“谨身节用,以养父母”的基本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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