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秘老赖心理:不见棺材不落泪 想方设法规避执行
2018
06/22
08:45
CCTV
利用贷款漏洞
3000万元贷款“打水漂”,某商业银行却只能承担案件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
2013年9月初,某商业银行与某世纪控股公司、某置业发展公司、陕西省某矿业公司及秋涛等人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同年9月下旬,某商业银行向合同方发放融资贷款3000万元。
因无法收回贷款,某商业银行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
武汉中院审理查明,某世纪控股公司等向该商业银行提供的、对某钢铁集团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合同及票据均为虚构,撇清了钢铁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最终,武汉中院依法判定某世纪控股公司、秋涛等人清偿债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虽经过“四查”,也只查到被执行人存款1万多元,轮候查封总面积260多平方米的房屋两套。
“1万多元存款对商业银行的债权乃杯水车薪,轮候查封的房屋又不能处置。”本案执行人员说,该公司早已是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及个人均不知去向,所有送达都通过邮寄或公告方式,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喻英辉说,该案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源头在于债权人未控制好自身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借贷人融资时就处心积虑地编造一系列合同、票据,而且所有合同、票据只有复印件无原件。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时就应逐一核实贷款提供的证据。”办案人员说。
为什么商业银行不追究提供虚假票据者的刑事责任或者向贷款审核人追偿?
湖北一家基层法院一名不愿公布姓名的执行人员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商业银行自身存在“软肋”,如果追究贷款人提供虚假票据的刑事责任,就会将自身贷款审核不严的漏洞暴露无遗,乃至受到追责问责。
“有些老赖恰恰是看到这一点,捏准了金融机构的软肋,不忌惮用虚假材料申请巨额贷款。”这名执行人员说。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宁化在线新闻频道,不代表宁化在线的观点和立场。
【责任编辑:马威】
- 上一篇:人社部将多举措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06-22 ]
- 下一篇:“新时代·新平台·新机遇”——“一带一路”大型网络主题活动…[ 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