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三章 森林保护
2010
01/20
15:06
《宁化县志》
3188
历史上,公有林的森林保护多靠乡规、族规得以维持,私有林则由所有者加以管护。水茜乡石寮村的杉木王群,就是在抵制官府的权势相逼和富商的巨金收买后得以留存下来的。
解放后,宁化的林政管理逐步加强,38年来,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布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保护森林的布告、指示、意见、通知等127个文件,并在实际工作中付诸实施。
一、采伐管理
1952年9月,宁化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林业局通知,开始办理采伐许可证,加强森林采伐的管理。1953年2月起,贯彻执行《福建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将木材生产纳入国家计划。1957年12月,宁化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严格森林采伐管理的布告》,但办理采伐手续简单,管理不严。
1958年“大跃进”中,全县成立27个公社伐木场,迄1960年的3年间共伐木材30万立方米。当时为了大炼钢铁,用于制作风箱、烧炭,搞“车子化”,大办集体食堂消耗大量木材,全县数千亩古树被砍光,城西号称柳树坝的数百株护城古柳也全被砍光当柴烧,安远乡200亩成片杂木林被砍光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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