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二章 营林生产
等外材及非规格材按同树种林价50%计算。1959~1980年,林价按“一、二、三、四”比例分成使用,即10%留公社作积累,20%为大队管理费,30%归县作营林经费,40%归林权所有者。1981~1985年,林价按“六五、三五”比例安排使用,即65%(含缴纳12%特产税)归林权单位分配,35%为更新造林费,由各乡镇林业站统一掌握,用于更新造林、育林、护林费用,专户专款专用。1986年起,提取林价40%为造林更新费,60%林价归村林业股东会分红兑现。
集体林营林费用按省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发放,在育苗、造林、抚育三个环节,根据树种、质量以面积计算。1984年后,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育林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育林基金改无偿补助为有偿借贷使用,改用于联营造林。各村林业股东会除按标准提留更新造林费外,还在分红兑现中提留扩大再生产资金和发动群众投资扩股,增加林业投入,并通过实行苗木商品化和造林、抚育承包等办法,提高营林资金使用效益。1956~1987年,全县集体林营林资金支出1088.47万元(不含1981年后从林价中提留的造林更新费),50年代年均支出3.34万元,60年代年均支出12.28万元,70年代年均支出36.38万元,80年代年均支出93.35万元(其中1985~1987年分别为138万元、103万元和130万元)。
国有林育林基金征收 1981年以前每立方米木材、每百根毛竹提取10元;1982~1986年执行国有林林价标准(与集体林林价标准相同),原规定国有林育林基金即予取消,1987年起按“国营收购起征价”15%征收育林基金。
国有林育林基金使用 1979年以前全部上交省林业厅统一使用,国营林场造林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国营伐木场造林从木材生产中提取迹地更新费。1980~1983年上交省林业厅和留场造林更新各占一半。1984年后除国营林场、伐木场所提取的林价和育林基金全部留场使用外,其他采伐单位所提取的按省、县“三、七”分成使用,70%留存县育林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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