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 第二章 营林生产
2010
01/14
17:27
《宁化县志》
1953年之前,营林、育林资金均为自筹。1954年后,营林资金主要来源于征收育林基金和从林价中提取造林更新费。
集体林育林基金从1953年12月开始征收,迄1963年,这期间执行省政府规定,由林业部门征收林主木材出售价的5%为育林费,木材自销时由收购单位或木商负责按出售价5%缴纳育林费。1964年起,执行《福建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林育林基金使用办法(试行草案)》,收购单位按每立方米木材缴纳5元为甲种育林基金,全部上交省林业厅统一分配使用;从付给社队林价中每立方米木材代扣2元为乙种育林基金,留县林业局统一掌握使用。1981年10月取消乙种育林基金后,提高育林基金标准: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由缴纳5元提高到8元,省、地(市)、县按“三、一、六”比例分成使用;等外材、非规格材每立方米由缴纳2.5元提高到4元,全部留县林业部门安排使用。1987年,育林基金改为由木材经销单位按集体或林农出售价15%向所在地林业部门缴纳,省、地(市)、县仍按“三、一、六”比例分成使用。
本县集体林从1959年6月1日起实行林价制度。各个时期每立方米木材林价征收标准(按树种)见表5~2。
5-2 宁化县1959~1987年林价征收标准
单位:元/m3
年 份 | 杉 木 | 松 木 | 甲 杂 | 乙 杂 | 丙 杂 |
1959~1978 | 9 | 6 | 20 | 7 | 6 |
1979~1980 | 14 | 6 | 24 | 11 | 9 |
1981~1984 | 39 | 22 | 50 | 25 | 22 |
1985~1987 | 95 | 42 | 95 | 45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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