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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四 第四章 劳保福利

2010
04/01
15:46
《宁化县志》

一、福利费

 

解放后至19806月,干部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分到单位,每人每月1.4元。19807月起每人每月福利费为2元。遗属生活补助(包括定期与临时补贴),从1964年起不在提取的福利费开支,改在行政费或事业费预算指标内列支。机关行政经费结余部分可作为集体福利基金,用于洗澡、理发补助、家属统筹医疗补助、托儿所、幼儿园零星购置等。

 

  70年代前,行政福利费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企业由主管部门掌握(或按金额多少分级管理)70年代后,行政干部福利费管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即由组织人事部门提留一小部分作统一使用,其余由单位自行管理。

 

福利费用于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外,结余部分可适当搞点集体福利,集体福利一般占福利费总额的40%,集体福利包括:一、工作人员家属子女的统筹医疗费的超支;二、机关单位办的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的零星购买费的开支;三、慰问患病工作人员的慰问品开支。

 

二、公费医疗

 

1952年起,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每人每月2.5元,由单位统一使用。70年代后医疗管理不严,实际开支超出定额数倍。1981年起,改为每人每年40(离休干部50),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由国家支付,执行中有的单位采用按工龄划档次定额包干到人,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住院审批”的办法;有的单位实行超过包干指标的按工龄不同报销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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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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