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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四 第四章 劳保福利

2010
04/01
15:42
《宁化县志》

  解放后,根据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实行“劳保”,职工享受医疗、生育、休养、退休、退职、丧葬及优抚等待遇,国家正式职工职业受到保护(触及刑法及违纪达到开除处分的情况除外)。在用工制度改革之后,允许职工留职停薪自谋职业或招聘于其他行业,但其职业关系受到保护。采取合同制后,职工在合同期内受保护。80年代企业采取承包制后,多余的职工(包括技术水平低、承包者不要的)一时找不到别的职业,在停职期间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生活费15元。

 

198610月,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暂行规定,其中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强制的社会保险。19873月成立县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所,统筹管理全县社会劳动保险业务。5月全民带集体工人开始实行社会保险。19881月,原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工交企业全民固定工退休统筹工作移交劳动部门管理。自此,全县已初步形成社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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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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