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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二 司法

2010
03/30
09:03
《宁化县志》

民国以前,宁化刑狱由知县(县令)掌管。民国时期,县设司法处和警察局,刑事案件由县长(知事)令警察局侦破,而后县长以检察官身份向司法处提起公诉,由司法处审判。司法处的行政职务及检察职务均由县长兼任,司法名为独立行使职权,实则由县长集权独揽,司法沦为压迫人民的工具。
  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设保卫局、裁判部。
  解放后,司法机构的设置为政法委员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解放初期,县司法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通则的指示》,肩负起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公安司法任务,依法及时地惩办一批罪大恶极、残害人民的地主、恶霸,镇压一批企图推翻新生人民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的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巩固了人民政权,保证了土地改革顺利进行。短短的几年中,在宁化彻底消灭土匪,杜绝赌博、卖淫、贩毒吸毒等丑恶现象,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人民安居乐业,呈现一派升平景象。
  50年代后期,由于阶级斗争扩大化,导致政治、刑事案件激增,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1年进行纠正,治安形势好转,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1965年全县仅逮捕人犯13名,为解放后宁化县刑事案件发案率最低的一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瘫痪,法制惨遭践踏,凭空制造不少冤、假、错案。1978年以后,司法各部门组织专人,对解放以后的案件进行复查,平反纠正了各种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机构得以恢复健全,司法队伍充实加强。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在全县人民中开展普法教育。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加上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某些灭迹的丑恶现象重新滋生,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活动猖獗。为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838月~198612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三个战役,破获一批刑事案件,查处一批治安案件,抓捕了各类犯罪分子,摧毁了犯罪团伙,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同时,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广泛深入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数年中受法律教育的达一百余万人次,有24个单位73500人取得普法合格证书。
  二、1984年起在全县试行公安保卫承包责任制。迄1986年,全县行政村、居委会,80个内部单位全部落实责任制。
  三、加强治安防范,组织治安巡逻。全县建治安巡逻队××支、×××
  四、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对全县960名帮教对象,建立有2076人参加的820个帮教小组,经过帮教已有676名违法青少年改好。
  五、开展警民共建活动。全县建成警民共建点40个,其中乡村25个、车站5个、电影院10个。通过警民共建活动,推进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通过严打和综合治理,犯罪分子受到威慑,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增强,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犯罪,发案率下降,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明显好转。1987年全县发案率在万分之三以下,成为社会治安较好的年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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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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