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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

2010
03/29
10:30
《宁化县志》

宁化县在苏区时期,工农兵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权力机关,但没有设立常务机构。解放后,建立并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1950年~1954年召开的两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选举设立常委会,两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各次会议都由常委会主持召开。1954年~197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规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但亦没有设立县人大常委会。“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8年由领导干部、群众代表和军队代表组成革命委员会,并设立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常设机构。1980年以后,按照1978年宪法和1979年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法履行其权力和职责。

  宁化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19854月增设法制建设科、财政经济科、教科文卫科。19867月,法制建设科改为法制委员会,财经科改为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科改为教科文卫委员会。19873月又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

  县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主席)、副主任见表202

1980年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后,迄1987年底,共召开39次人大会议和42次常委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

一、加强同群众联系,及时了解民意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1条,以乡镇、县直系统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县人大常委会和各委的领导分别参加小组活动。1982年后共召开代表小组工作会议5次、代表小组长会议3次,通过代表小组倾听代表、群众呼声,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41次。湖村代表小组反映龙头村水库因开钨矿建公路,造成地面迳流,冲刷的泥沙沉积水库影响蓄水。县人大领导深入现场,会同有关单位领导共同协商研究,决定由钨矿补偿龙头村8000元,使这拖延了七八年未解决的问题得以解决。

二、组织代表视察、调查,协同处理疑难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度都针对某些工作,组织县人大代表或配合省人大代表对经济、法制、文教各方面进行视察、调查,共计写出视察、调查报告500余篇,受理80余条被视察调查单位的意见、建议,受理议案1357件。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要求的问题作出60余项决议和决定。

20-2

县人大常委会历任主任、副主任名表

 

 

姓 名

性别

籍  贯

职 务

任  期

孙民夫

山东掖县

主 席

1950.41953.6

戴化民

福建长汀

副主席

1950.41951.4

郑宝经

山东高青

副主席

1951.21952.12

张桓东

山东桓台

副主席

1952.121954.6

张建国

山东高青

主 任

1980.121983.12

刘高隆

福建宁化

副主任

1980.111989

施仲吹

江苏海门

副主任

1980.111983.3

黄承衍

福建宁化

副主任

1980.111984.3

雷臻惠

福建宁化

副主任

1980.111982.5

陈志鹏

福建漳州

主 任

1983.121984.11

张和松

福建宁化

副主任

1983.121987

张恩庭

福建宁化

副主任

1983.12

潘桂林

浙江淳安

副主任

1983.121987.10

朱永康

江苏南通

主 任

1984.111987.10

杨在琦

福建福州

副主任

1985.81987.10

温道镜

福建宁化

主 任

1987.11

张恩庭

福建宁化

副主任

1987.11

王家瑞

山东莱西

副主任

1987.111990

林建铭

福建闽侯

副主任

1987.111990

刘永贵

福建宁化

副主任

1987.111990

孙万春

福建宁化

副主任

1990.9

杨振嵩

广东大埔

副主任

1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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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审议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审查一府两院的决议、决定和文件,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报告171次。

四、依法任命有关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副县长、委、办主任、局长112名,免去6名,任命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等91名,免去14名,任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9名。

五、法制建设方面

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1982年,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开展宣传活动,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8次。全县提出对《宪法》草案修改意见18条。1982825对全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宪法》草案学习测验。198511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行政拘留所及林业公安派出所、法庭等12个单位进行两年来的学法、守法、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对疑难和久拖不决的案件由县人大领导亲自接待来访,批阅来信,交办限期处理。198610月组织司法等有关部门对新《婚姻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写出专题报告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作出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决定,确定自1986年~1989年每年12月为全县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月。

六、经济建设方面

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1987年每年度分别组织视察团、组,下基层视察经济工作和生产情况,帮助解决一些疑难问题。19859月组织有关部门下农村调查,发现并解决某些农户因从事其他职业而将责任田高价转租的问题。19874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调查组,分五路到10个乡镇30多个村进行调查。各地在清理非农用地中,查出自1982年以来,个人建房7420户,占地1621(其中耕地169.5),对一些违法违章少批多占的,交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6月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法》和省《开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了边界纠纷、采矿与生态环境、森林资源、水土流失等方面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在实施财经的法律监督中,牵头调查并由有关部门处理了一些涉及到政法人员的难度较大的案件。如长乐县航城乡承包瓦庄村砖瓦生产合同引起纠纷,因案件与县法院一审判员有牵连,判决不公,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调查,依法迫使航城乡向瓦庄村赔偿违约经济损失10400元。

七、教科文卫方面

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19841985年分别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对学校、医院,对全县精神文明进行视察、调查,19856月与政协组成教育工作视察小组,分五路视察了66个乡镇的11所中等学校和51所小学,分别召开52场汇报会、座谈会,与200多名教师进行交谈,根据反映的问题分别转送有关单位处理。1986年在本县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进行调查,认为要在1990年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有困难的,建议调整到1993年~1995年。19865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8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下达的招生数比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招生数少400余名,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集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县教育局研究,及时调整了招生数。
  1954年~1987年,各乡镇相应召开10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各届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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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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