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四 第三章 贷 款
2010
03/19
10:21
《宁化县志》
解放前,宁化民间的借贷活动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高利贷,就是旧志所说的“权子母利”,年利率从30%、40%乃至加倍;二是卖青苗,农民为了度春荒把田里正长着的禾苗折成谷子出卖,低于市价30~50%,甚至更低,不亚于受高利贷剥削;三是典当,民国时期宁化有一家当铺,当是以物换件,典是以房屋或田地作抵押借债,当有当票,典有典契,写明在一定时间取赎,过期则绝赎;四是“邀会子”,用钱之家,邀约十人为一会(一会共十一人),每人每月固定付出“会子”钱(也有起“谷会”,出稻谷),邀主优先接“头会”,而后轮流“接会”,每月办一餐碰头席或以“标会”(即欲接会者争相降低“会款”以求接会)方式,经十一个月轮完。先接会的人要付一定利息,但远比其他借贷为轻。
解放后,政府严厉取缔高利贷,合作化后农民也不再卖青苗,除房屋外也不再有典当。银行、信用社及时给予生产、生活贷款以解决困难。机关、厂矿、企事业则办起储金会,由单位提供及职工按月交储一定金额,以备参储者急用借贷,每年给清本金一次。但在80年代后,民间借贷又复出现,由借贷双方自行商订利息与借期,一般都高于银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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