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明农〔2021〕42号)文件要求,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见附件)。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5月25日前到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县林业局报名。
联系人:施向华,联系电话:0598-6830971;
岳 滨,联系电话:0598-6824386。
附件: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林业局
2021年5月17日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65号)和《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明政文〔2014〕41号)精神,决定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和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单位评选
(一)示范合作社申报条件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县(市、区)级示范社中择优评选,适当向粮食类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服务主体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领办的合作社倾斜。具体标准如下:
1. 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2.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15人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次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次以上。
4.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5.诚信守法,没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没有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
6.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7.合作社联合社主要申报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省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原则上从县(市、区)级示范场中择优评选,具体标准如下:
1. 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精致农业除外),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和粮食类家庭农场予以优先考虑。
3.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年经营总收入达30万元以上(其中家庭林场年经营总收入达2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4.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签订5年以上统一规范的土地(林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须经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等备案和鉴证。
5.具有与生产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场所,建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农场基础设施较好,农业“五新”应用推广能力较强,集约化、标准化水平较高。
7.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
(三)申报材料要求(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
1.示范合作社
(1)2021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4)2020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必须用财务软件编写并打印);
(5)3-5份成员账户;
(6)合作社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7)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8)财务软件使用情况;
(9)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从业资格证书;
(10)2019、2020年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2)农机合作社需提供农机具台账情况,包括型号、名称、数量等内容;苗木花卉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
(13)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报;
(14)获评县级示范社文件;
(15)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还需提供成员社获评省级示范社文件、办公场所图片等材料;
(16)农民合作社就申报材料出具的真实性承诺书。
(17)所有材料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
2.家庭农场示范场
(1)2021年三明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且合伙人在5人以下的合作农场(合伙企业)允许申报;
(3)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以及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7)苗木花卉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达到养殖规模要求的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
(8)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9)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获评县级示范场文件;
(11)家庭农场就申报材料出具的真实性承诺书。
(12)所有材料应加盖家庭农场印章。
(四)申报名额及程序
1.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场实行差额评选。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农村政策改革和农经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明农〔2021〕20号)要求,各县(市、区)市级示范社推荐申报数量适当增加,如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多报。推荐申报具体名额见附件1。
2.由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林业类合作社、家庭林场由各县(市、区)林业局推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并联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3.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纸质版材料寄送至三明市经管站,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至smsjgz@163.com。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18年及以前评定的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已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场的不在此列;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但监测未通过的,应参加本次监测)。
(二)监测程序
1.监测对象将监测材料报送所在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对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监测合格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文公布。
(三)监测材料要求
各县(市、区)将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于6月30日前报送市经管站,电子版发送至smsjgz@163.com。
1.农民合作社
(1)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附件2);
(2)2019、2020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材料。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4),《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
2.家庭农场
(1)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表;
(2)2019、2020年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6),《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7)。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定及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单位申报、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市级示范单位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监测相关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各县(市、区)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监测工作。
附件:1. 三明市2021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推荐名额表
2. 2021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3. 2021年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监测)表
4.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5.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6.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7.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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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林业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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