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县卫生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缓解我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中医药人员不足问题,充分发挥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福建省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制定我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
2. 对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 处理、上报我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和举报问题进行复核。
4. 及时将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确认方式
通过临床考核、农民评议、社会公示、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岗前培训等程序,将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中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三、实施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
四、申报条件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中医药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
(二)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
(三)截至2003年8月5日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人员。
(四)有村卫生所(室)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有乡镇卫生院拟聘用其在所管理的村卫生所(室)执业的证明。
五、工作程序
(一)公布方案(2013年9月)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辖区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布本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1个月,方便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了解并提出申请。
(二)审核申请(2013年11月)
1. 申请人需填写《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附件2),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由村卫生所(室)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有乡镇卫生院拟聘用其于所管理的村卫生所(室)执业的证明);
(4)县(市、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必要时,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走访群众、村卫生所(室)和村委会等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合格的名单及材料报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平潭县卫生局材料报送福州市卫生局)。
(三)临床考核(2013年12月)
1.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参加临床考核的名单。
2.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地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考核专家库,专家库不少于50人。专家应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组专家的专业范围能够涵盖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专业或与之相近。
3. 专家库建立后,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为每个申请人随机抽取3个同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的专家进行考核。
4. 考核方式为临床技能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人技术特长确定,采用模拟方式,实际操作和口述相结合,同时辅助书面形式,考察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诊治能力及诊疗安全性。考核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一技之长中医人员档案予以存档。
(四)农民评议(2014年1月)
1.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合格者名单于2014年1月9日前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等内容进行审核,确定开展农民评议的人员名单并反馈至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2.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将省卫生厅审核确定的名单发给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访谈等形式进行农村居民评议工作,参加每位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评议的农村居民不少于30人。
(五)社会公示(2014年2月)
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评议合格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临床技术专长情况和农村居民评议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专业考试(2014年4月)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于2014年4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考试基本要求(附件3)组织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
(七)执业注册(2014年6月)
专业考试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将终审合格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当地村卫生所设置规划和用人需求及以下要求,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准予其注册执业。注册的一技之长中医人员名单,县(市、区)卫生局要在2014年6月9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备案。
1.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并合格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与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签订知情同意书,以明确相应权利和义务。
2. 执业注册地点应为其出具拟聘用证明的村卫生所(室)。
(八)岗前培训(2014年7月)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注册后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开展执业活动必要的医学文书书写等方面的内容,并根据需要增加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有关内容。
(九)工作总结(2014年9月)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项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对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术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应包括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执业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处。
五、社会监督
为保证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和监督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时间以寄发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和事实依据。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六、执业要求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加强监管。
(一)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只允许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和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开具中药处方。
(二)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发[2006]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本地区实际需求和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确定其是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享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是否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享受药品零差率补助等相关政策。
(四)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参加乡村医生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实际任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
(五)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应当参加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七、法律责任
经注册执业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八、组织管理
(一)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地区要做好宣传、公告,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认定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要予以回避。
(三)此项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部门预算,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不得向被认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各自环节产生的文件及证明材料作为乡村医生档案予以存档,保存期长期(30年),以随时备查。
附件:1. 福建省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申请表]
3. 乡村医生(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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