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12〕3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 号令)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12〕231号)文件精神,提升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宁化县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包括民爆器材销售,管道燃气,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含乡镇自来水),污水处理,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机动车停放,环境卫生服务,部分公共文化体育,保安服务,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宅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公有住房、廉租房,经济租赁住房,部分物业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按营业额或收入的0.3﹪征收;
(二)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
(三)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五)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市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基金每年必须预留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使用基金应当与《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预案》等稳价控价制度相衔接,密切结合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找准价格调控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影响因素,充分发挥基金的保供稳价作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一)县物价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发挥保供稳价作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地税、财政、经贸等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工作情况。价格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和效果评估机制,以便及时掌握基金工作各项情况和进行核查监督。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宁政文〔2011〕250号)不再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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