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2
03/21
18:04
宁化县地方税务局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08]68号)的规定,本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认真做好今年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定期一次性缴纳,申报征缴期为
二、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携带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残疾职工上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于
三、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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