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创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申报主体的通知
宁文明委〔2012〕3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中央和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申报工作,充分调动各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积极性,落实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省、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创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申报主体的通知》(明指导办〔2009〕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创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申报主体作出如下规定:
1、人员和经费相对独立或有独立办公场所,单位正式工作人员≥5人的各类副科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单位正式工作人员﹤5人或人员、经费与主管部门集中统一使用的,可以与主管(归口)部门(单位)共同申报、共同接受考评,如果没有主管(归口)部门(单位)的(如编办、人防办、党史办、县红十字会、贸促会等),可以与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单位)共同申报、共同接受考评。
2、人员和经费相对独立或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县直各单位(含中央和省、市属驻宁各单位)所属的股级单位,单位正式工作人员≥5人的,原则上应独立申报;单位正式工作人员﹤5人或人员和经费与主管单位集中统一使用的,可以与主管单位共同申报,共同接受考评。
3、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与主管(归口)部门(单位)或者与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单位)共同申报创建文明单位的,应由主管(归口)部门(单位)或者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单位)向县文明委写出专题报告,在届期内共同接受考评,并且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承担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违建等责任,即共同申报的单位若有一方在届期内发生一票否决的情形,对整个主管(归口)部门(单位)或者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4、本规定自即日起在申报第十二届(2012——2014年度)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范围内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宁化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2年3月2日
主题词:精神文明建设 创建主体 规范 通知
抄送:市委文明办,县文明委主任、副主任。
中共宁化县委文明办 2012年3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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