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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宁化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初稿)》意见的通知

2012
02/07
08:59
宁化县人民政府

宁化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规划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空间或建筑物上,在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以及利用其他媒介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如:车载广告、店堂招牌、广告牌、广告栏、宣传标语牌、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画廊、版幅、条幅、横幅、彩虹拱门、张贴各种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户外广告规格、形式、材质、色调的审批,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商局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的,须申领《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不得经营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国家许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街道立面景观要求。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干涂写、刻画、张贴各种信息广告。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经县委宣传部审批后,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工商局备案方可发布。

  涉及药品、医疗、农药、兽药商品等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后,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工商局备案方可发布。

  商业性广告与公益性广告不得混合设计制作,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广告。

  跨街横幅只限在指定地点悬挂。严格禁止利用玻璃幕墙、建筑工地脚手架等悬挂横幅。

  彩虹拱门广告设置仅限于政府机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庆典活动。如商店确需连锁促销活动设置彩虹拱门广告的,应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审批手续,店前必须要有足够空间,保证行人通行,否则改在其他地点进行。

  楼体可设置竖式公益性和商业性条幅;单位的门楣上方只限设置公益性模式条幅;政策、法规宣传日活动,按照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审批地点和指定方式悬挂临时性横幅;汽球条幅可设在庆典活动地点或比较空旷安全地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

  (二)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

  (二)在交通(人行)护栏上设置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工商局批准。申请设置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工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15天,特殊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固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

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7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有面貌。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监管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户外灯箱广告、射灯广告和霓虹灯每晚亮光时间必须保持在4小时以上;对市民生活造成影响的,凌晨零点前必须关灯;达不到要求的或灯光有残缺的,必须在7日内修复。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在7日内修复、更换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发布公益广告。

  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和落地设置的大型广告,制作单位应自行办理保险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按规定实行收费管理,所收经费全额缴存县财政专户,罚没收入缴入国家金库,用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根据闽价〔1994〕房字199号、明价〔1994126号文件,商业广告收费标准如下:

  主干道:0.6/平方米·日;

  次干道:0.4/平方米·日;

  支  路:0.3/平方米·日;

  广  场:0.6/平方米·日。

  第十七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场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化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形式、材质和设置地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五)未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秽、破损、褪色、散塌和空置,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七)发布户外广告未标明批准文号、发布者、发布期限的,责令限期标明;逾期仍未标明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临时性户外广告无人承认时,视为无主广告, 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设置者、发布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广告发布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发布者承担,拆除收回的材料归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所有。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配合设置者、发布者无偿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化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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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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