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遏制宁化县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通告,县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县住建局、国土局审批,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均属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依法拆除。
二、非法买卖土地(包括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集资建房或者其他名义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县住建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由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严肃查处。在本通告颁布施行后仍继续违法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供水、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向违法建设者提供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服务,相关部门将对私自接通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住建、公安、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税务等部门,应按照《五类行业联审联管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核对察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确保房屋状况与产权证登记一致,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证照;已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有关证照。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单位和个人,严禁其参与任何建筑工程招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六、对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拆除,否则县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乡镇、住建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使用的建筑机械、工具和材料,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
七、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向县国土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举报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要及时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监察局,6822050;县国土局,6821566,县住建局,6823260;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6824798。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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