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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城区廉租房管理办法(修订)

2011
12/20
10:16
宁化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如下:

    (一)由申请人向翠江镇所属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4、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表;

    5、书面授权书和承诺书;

    6、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

    (二)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翠江镇政府初审、公示,填定初审意见,集中报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

    (三)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会同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将登记批准的结果及时分送县经营公司、县房管所,并抄报县财政局,由县经营公司统筹安排廉租住房或由县住房保障机构实施租金补助。

    第十三条  安置面积标准按人均 13 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给予安置或租金补助,但每户上限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经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给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县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住房保障机构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县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并抄送县住建局。经县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经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给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应的廉租住房,并由申请人与县政府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合同,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申请人办妥租赁手续后,县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应加强廉租住房的租用跟踪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含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或自行租赁的住房),应当按年度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向县住房保障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经县住房保障机构核实后,报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办法及时调整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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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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