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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城区廉租房管理办法(修订)

2011
12/20
10:16
宁化县人民政府

宁化县城区廉租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作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宁化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调配安排和出租使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租金核减、租赁补贴及发放工作;宁化县城市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县建设公司)负责廉租房的建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按年度划定城区低收入家庭标准及对乡镇提供的低收入家庭的审查确认工作;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总工会、翠江镇政府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按规定向提供廉租住房,并按优惠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按规定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实施租金减免。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上年人均收入经县民政局核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以内;

    (二)家庭总资产在本县低于上年城镇月低保标准3倍×12个月×人口数的6倍以下;

    (三)一代型家庭(一对夫妇及未成家子女)自有住房低于13平方米,两代型及多代型(父母与成家子女、或同代已成家子女)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上述人口和住房面积的计算均以户口本(非户主户口本应与户主户口本合并计算)为准,二代型及多代型家庭一次只能申请一套;

    (四)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翠江镇常住非农户口,且住满五年;符合福建省军人抚恤条例的优抚对象不受年限限制;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六)申请家庭成员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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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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