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的意见
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宁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升级改造,建设集“行政审批、公众服务、效能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于一体的行政服务大厅。为确保升级改造后的政务中心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及省、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审批职能调整,积极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行政管理对象及行政环境变化,按照行政管理科学规律和“审批、管理、监督”三分离原则,
合理划分管理权限,及时调整、理顺内设机构职能关系,明确审批事项主要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将部门内部审批权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按照撤一建一、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原则,结合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分类和审批流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模式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规范后部门审批科室成建制进驻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受理)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部门可选择下列模式之一进行内部审批科室改革:
(一)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又可集中由一个内设机构审批的应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科),负责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其他内设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办公室进驻县政务大厅集中办公,其级别与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同等;
(二)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涉及多个内设机构、但不宜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办理的部门,可在一个审批事项较多的内设机构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科)牌子,进驻县政务大厅集中办公,牵头负责该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三)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少的部门可不调整职能和内设机构,但必须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部门审批事项,进驻县政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审批事项,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各部门的内部职能调整方案需主动征求政务中心管委会意见,核定进驻县政务中心的部门内设机构岗位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并报编办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实现行政审批科学化、规范化
(一)进一步明确入驻单位及审批集中项目,做到“应进必进”。凡行政许可项目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中央和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一律进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行“一门受理、窗口运作、印章专用、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审批运行机制,严禁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外循环。暂不进
驻政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在征求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意见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决定。升级改造后第一批入驻县行政服务大厅的部门(单位)为县经贸局、烟草局、农机办、发改局、质监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安局、城监大队、城建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消防大队、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气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局、房管所等 21 个具有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各部门集中入驻项目附后)。其它县直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暂不进驻行政服务大厅,但应根据审批要求确定 1 名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联络员,接受审批项目需要的统一调度。允许银行、会计、验资、评估、律师、公证等服务机构、经济组织以公开招标等方式入驻行政服务大厅实施中介服务。
改造升级后的县行政服务大厅正式使用后,各入驻单位原设立的“一站式”服务大厅同时停止使用。各入驻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由执收部门开票,在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的收费窗口缴费,实行票款分离。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要加强收费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或减免收费等行为。
(二)充分授权,切实提高行政审批事项窗口集中办结率。各审批单位及审批事项入驻后,由县政府统一为各入驻部门、单位刻制“审批专用章”和“收费专用章”,供在行政服务大厅审批使用。“审批专用章”和“收费专用章”在审批及收费行为上在本县内同所在部门、单位的公章具有同等效力,需上报市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窗口部门负责盖单位公章上报并限时办结。各部门审批项目入驻中心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入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颁发《审批授权书》,确定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具体明确授权的范围、对象、形式、授权后的监督和授权保障工作等,统一授予 服务窗口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受理权、即办件审批决定权、承诺件组织协调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诉代理权等权利。规范授权标准,其中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授权率应达 100%,制证权、审批权授权率应达 80%以上,有条件的部门要争取达到“双百”目标,即向部门入驻窗口授权 100% ,现场按时办结率 100% 。要建立网上审批联动机制,各入驻单位的内部办公网络应无条件延伸至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确保服务窗口与部门科室的联系畅通,并将审批项目主动挂在“宁化县行政审批网”,逐步实现网上审批联动。对拒不服从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两头办理”的单位,县监察局、县效能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一次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诫免教育。垂直管理部门、单位违反规定,不入驻行政服务大厅或者敷衍塞责、办事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调离。
(三)理顺审批服务管理及运行机制。各单位应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划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答复件、急办件”等六项,并建立相应的审批服务管理制度。对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实行即收即办,及时办结;对程序较为复杂、当场或当天不能办结、需经审核或现场勘查的审批事项,应公开审批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应由 2 个及 2 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并联审批”制,做到一次收文,联合审查,集中审结;对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招商项目、需前置审批事项或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主持召开联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联审部门当场签批意见,各审批部门应按时出席会议,无故缺席者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对需报上级机关批准的审批事项,由受理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限内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尽快办理;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项目,各窗口不予受理;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审批事项,应给服务对象书面明确答复;对时间紧迫、特别重要的审批事项,要特事特办,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及生产性投资项目事前跟踪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各入驻部门、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及收费标准,印发告知单和服务指南,实行服务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入驻部门、单位要确定各项审批服务事项办结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不得在审批过程中增设附加条件和办理程序。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在承诺期限内非政策原因未能办结的事项,视为默认,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给予办理审批手续。
(四)建立审批联动机制,保障服务窗口与内设机构审批工作协调顺畅。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服从县政府的工作大局,不折不扣地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加快内部审批职能调整,积极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主动将分散在不同科室的审批事项及审批权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的审批原则公开透明受理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部门内设机构职能调整后,审批工作由行政审批窗口负责,各单位必须充分利用好电子政务网及审批网平台,建立服务窗口与部门后方科室的审批联动机制,明确审批流程,做到权责明确,工作协调。
三、规范行政审批标准,实行行政审批无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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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科学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流程图,统一审批标准,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按照审批事项的性质、程度区分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清理审批工作流程,制定项目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窗口前台与后方科室的审批权限和职责。要严格按照行政程序的规定开展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特别是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做到一般事项实行“窗口”办结,采取由部门窗口负责人批准,“一级终审”的方法办理;必须由部门领导或部门办公会议批准的少数重大、复杂事项,原则上实行“一核一批”制,即由窗口审批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统一审批目录管理,强化政务公开。县发改局、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照清理审批事项,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时限、收费、条件等标准的统一。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进入政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应交材料、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应交费用、材料格式规范等要素,按照规定进一步明确后输入“宁化县行政审批网及效能监察通用软件”所含审批目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要将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细化和标准化,明确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禁止在审批条件中设置“其它”等不确定性限制条款,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三)统一管理软件,强化效能监察。政务中心统一采用福建省“行政审批及效能监察通用软件”,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化管理和电子效能监察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开展网上审批工作。各入驻部门要充分利用该软件提供的网上审批和网上传递功能,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信息化,妥善处理好使用统一行政审批软件和本部门业务管理软件之间的关系,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为减少行政审批应交材料、降低审批强度和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保障。县监察局、效能办要充分利用电子效能监察结果,积极推进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建立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审批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人事局、园区管委会、招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涉及的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
(二)加大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选好配齐行政审批机构人员,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优良、取得相应资格、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骨干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不得选派职工及临时人员入驻政务中心窗口,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以内不得调整。各部门在选派、调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之前,须事先征求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意见。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窗口负责人应当配备与机关内设机构同等级别的人员。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完善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月通报、季考核”制度,及时将入驻窗口服务情况通报派驻部门及县效能办,对于不适宜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人员,应及时通知派驻部门更换。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考核结果报派驻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政 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县效能办、政务中心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推进集中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成立相应审批机构工作不积极、不及时的部门,对不愿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的部门要给予督查及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县监察局、县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机构和相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对审批行为和审批活动进行定期抽查、案卷评查,对执法不当或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审批工作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确保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落实到位。
附件:第一批入驻政务中心单位及审批项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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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政务中心单位及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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