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县地税局关于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1
04/26
17:43
宁化县地税局
全县各用人单位:
根据《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37号政府令)、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8〕68号)等文件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都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征缴期为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其计算公式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l.6%一已安置残疾职工数)x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x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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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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