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项目入驻生成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委办90号)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通知)
宁委办〔2010〕90号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化县关于工业项目入驻生成管理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关于工业项目入驻生成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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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关于工业项目入驻生成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全县工业项目入驻生成管理,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步伐,实现土地有效利用,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业项目入驻生成管理的内容涉及工业项目自签订投资意向后至正式开工建设为止的整个过程。
第二条 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和在建、拟建的莲塘食品加工园、生物产业园、石壁工业园、回归创业园等工业园区。上述工业园均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项目入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按园区功能要求安排项目用地原则,项目用地先到先选、先选先供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项目入驻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导向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业园区的功能规划。
第五条 入驻项目的投资规模应符合县里确定的入园投资标准。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要求。
第六条 申请入驻的建设项目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第三章 项目供地
第七条 建立土地资源信息档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华侨经济开发区所管辖的工业园以及县城区规划区以内、开发区以外的土地进行分类,建立要素完备的土地资源动态信息档案。
第八条 实行项目供地信息公开。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可供存量、地类、方式、出让条件等要素适时公开。华侨经济开发区所管辖的工业园可供用地资源状况由华侨经济开发区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备,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外公开;县城区规划区以内、开发区以外的用地资源状况由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对外公开。
第九条 项目供地方式一律实行招拍挂,起始价不低于年度省市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项目用地出让前置条件的设定经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后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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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供地程序:
1、项目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入园前,用地申请由县经贸局受理;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国土局、城建局提出初步意见;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预审会议,对申请入驻工业项目进行预审;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经县分管城市规划的领导审核把关后,提交县委专题会议审定;
3、项目选址确定后,投资业主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签订入园合同书或用地协议书;
4、组织项目用地征收及报批;
5、项目用地招拍挂;
6、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国土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投资部分不予补偿:
1、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2、三个月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3、依据项目投资规模三年未建成的;
4、实际投资额未达到最低投资强度和补偿额度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重大、特重大投资项目或入驻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十四条 落户各类园区项目享受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鼓励投资城南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优惠规定》 (宁委发〔2007〕6号)和《关于鼓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补充优惠规定》(宁委发〔2010〕7号)待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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