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化县黄慎文艺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文件
宁委办发〔2007〕3号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化县黄慎文艺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宁化县黄慎文艺奖评奖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化县黄慎文艺奖评奖暂行办法
为繁荣我县文艺创作,进一步调动我县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促进我县文艺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性 质 宗 旨
第一条 黄慎文艺奖是我县最高级别的综合性文艺奖。
第二条 黄慎文艺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三条 黄慎文艺奖用以表彰和奖励我县的优秀文艺成果,激励文艺工作者,培养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文艺创作,繁荣和发展我县文艺事业。
奖项设置和评奖对象
第四条 黄慎文艺奖的每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奖项和奖次。评奖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凡我县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创作并在市级以上获奖或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文学、音乐、舞蹈、书法、美术、摄影、电影、电视、戏剧、曲艺、民间艺术等优秀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第六条 一部(件)作品原则上只可参加一届黄慎文艺奖评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后,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原则上只限复评一次。
第七条 宁化县黄慎文艺奖原则上三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时间上限,应和上届评奖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评奖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八条 黄慎文艺奖授予的作品,必须是体现时代精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力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在艺术上具有独创性和较高审美价值,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黄慎文艺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对获奖作品授予匾(牌)、证书,并发给奖金。
[nextpage]
获奖匾(牌)、证书由县人民政府监制。
评选机构
第十条 设立黄慎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每届“文艺奖”各项作品和奖次。宁化县黄慎文艺奖评奖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黄慎文艺奖的评奖采用四级评审制,即专业评议小组初评,县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核,县黄慎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黄慎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负责人、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黄慎文艺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黄慎文艺奖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奖的奖励设置,设立与评奖门类相对应的、由我县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评议小组。
专业评议小组的成员及其负责人,由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文化体育局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聘请,并在评审委员会授权下工作。
评 审 程 序
第十四条 黄慎文艺奖的申报工作由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参评作品应由作者或作品的创作单位,向各乡镇或县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作品原件、复制件或获奖、参展证书及评审费,填写《宁化县黄慎文艺奖申报表》。
第十五条 提名推荐由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在对申请作品进行筛选的基础上,遴选优秀作品向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推荐,进入初评。
属特殊情况的,可由3名(含3名)以上已被聘任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联名推荐,直接进入初评。
第十六条 初评工作由各专业评议小组负责。
专业评议小组在提名推荐的作品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得奖的候选作品,然后送县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核。
各专业评议小组在表决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赞成票占应参加表决的人数半数以上为有效。
第十七条 县委宣传部部务会在各专业评议小组进行初评的基础上,对候选作品进行审核后,提交黄慎文艺奖评审委员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赞成数占应参加表决的人数半数以上为有效。评审委员会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县公示,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向县黄慎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黄慎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确无异议,即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取消参评资格;已授奖者,取消所得荣誉,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获奖作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县公布。
第十九条 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作品,在评议、投票和评审时本人应回避。
附 则
第二十条 黄慎文艺奖的评奖经费和奖金,由县财政核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文艺 评奖办法 通知
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印
- 上一篇:五大战役通报第五期[ 09-27 ]
- 下一篇:关于举办宁化县第二届黄慎文艺奖评奖活动的通知[ 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