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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伤人,宁化一累犯寻衅滋事“三进宫”

2018
04/10
06:23
宁化县新闻中心
 
    经鉴定,余某本次损伤构成轻微伤,雷某本次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吴某家属代为赔偿了雷某全部损失500元。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伙同他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吴某因在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范 丹 范立新 赖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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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 丹 范立新 赖全平】 【责任编辑: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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