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年度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
两艘巨轮碰撞,损失千万责任谁担?
两艘巨轮碰撞,损失千万责任谁担?这一案件,历经一审判决、二审改判、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近日最终尘埃落定。
经查,2011年8月,力鹏公司所属“力鹏1”轮装载186只集装箱由广州开往上海,中海公司所属“碧华山”轮运输40086吨铁矿从宁波北仑港开往常州。两船最终在上海外高桥航道发生碰撞。碰撞后,两轮接触约5分钟后脱开,“力鹏1”轮右倾约10°,主辅机停车,未破损进水。但是,后来因“力鹏1”舱内集装箱系固不当发生倒塌,该轮右倾角度不断加大,最终慢慢沉没。
事后,海事部门作出调查报告,认定“碧华山”轮承担事故主责,“力鹏1”轮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力鹏公司等原告认为,“碧华山”轮应承担80%的事故过错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中海公司赔偿2300余万元,并从“碧华山”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优先受偿等。
但是,中海公司认为,“力鹏1”轮沉没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碰撞事故,而是该轮船舶结构缺陷、船舶积载不当、船舶货物系固不当、船员打压载水时误操作、船舶应急措施不当、救助不当等,该轮应承担70%的碰撞责任。中海公司还反诉要求力鹏公司赔偿损失约128万元。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碧华山”轮和“力鹏1”轮对碰撞事故本身分别承担60%、40%责任。但是,“力鹏1”轮的沉没,除碰撞所致右倾之外,还加入了该轮本身集装箱系固不当等因素,故就该船沉没而言,“碧华山”轮与“力鹏1”轮应分别承担40%、60%责任。本案海事赔偿限额适用于本、反诉请求相互抵销后的差额。因此判决中海公司赔偿819万多元损失及利息。
法官说法
碰撞过失更大不一定赔更多
法官说,本案的亮点在于两船发生碰撞后,碰撞过失的责任比例与碰撞导致的损失的责任比例不同,打破了碰撞过失比例即赔偿比例的观念定势。
一般情况下,船舶发生碰撞后,由此导致的船货损失都是按照碰撞责任比例来承担。但本案中,碰撞虽然主要责任在于“碧华山”轮,但是由于“力鹏1”轮内集装箱系固不当,导致发生碰撞后,集装箱倒塌移位,对该轮恢复正浮产生反作用,使该轮继续右倾而后沉没。本案全面分析“力鹏1”轮沉没的主要原因,最终认定集装箱系固不当也是该轮最终沉没的原因,进而对损失承担比例准确加以界定。
(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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