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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高处罚、禁止性规定……新证券法十大要点

2019
12/30
10:02
央视网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2月28日上午10点举行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首先证监会将及时组织证监会全系统的干部职工,包括组织市场的机构人员,加强对证券法的学习,为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也要修改、制定及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修法只是第一步,未来还要看有关机构的执行与落实。

  对此程合红透露到,“目前证监会已经正式启动了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最后执行好证券法修改后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在注册制、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十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全面推行注册制

  今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今年6月科创板开板、 7月开市,至今运行已满5个月时间。

  《新证券法》规定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证监会表示,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程合红特别提出,此次《证券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并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做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不过他也表示,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是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

  在证券发行方面,《新证券法》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也做出了较大的修改。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第12条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区分是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其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不再区分公开与非公开,《新证券法》的第9条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的任何发行,都构成了公开发行。

  此外,《新证券法》将原本“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一条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为了将注册制向全部板块推行,《新证券法》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与此同时,《新证券法》在发行条件中,新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一条。

  提高违法成本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11月底曾在署名文章中表示,要增加资本市场司法供给,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中一个重大变化在于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1~5倍提高到了1~10倍。

  “大家看我们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里面条文最多的,从第180条一直到223条,总共有44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也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新证券法》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加强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章节,进一步具体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其中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此外,《新证券法》还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第95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事实上,在中国市场实行集体诉讼制度的风声由来已久。

  早在2000年左右,证监会就曾呼吁推动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随着科创板顺利开市交易,集体诉讼新制度的推出就显得更加重要。

  今年5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重提集体诉讼,提出要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健全示范判决等机制,研究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强化信息披露

  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一大前提就是强化信息披露,因此《新证券法》新增专章对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系统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仔细来看,《新证券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新证券法》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在处罚方面,《新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完善交易制度

  在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方面,《新证券法》优化了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在实名制要求上,《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另外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落实放管服要求

  易会满曾发表署名文章指出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相信市场、依靠市场,平衡好各方利益,注重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

  《新证券法》中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压实中介责任

  易会满12月24日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表示,证监会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压实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做坏事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改善债券市场的发展环境,提升资本市场的治理能力。

  近些年,证监会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上从未放松,此次《新证券法》的修订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根据第21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若存在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12月27日,市场盼望已久的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具体细则部分落地,七份文件齐发。在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新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另外,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新证券法》第37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强化监管执法

  在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方面,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

  王翔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2005年修改《证券法》的时候,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相关责任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次修改是基于之前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范围,相关责任人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增加了规定,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责任人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他称。

  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在第2条中界定了《证券法》的管辖范围,与之前相比扩大了证券的定义,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其中第2条新增“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新证券法》还对媒体披露的范围进行了一定松绑,将原先“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定媒体发布”改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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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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