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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拆除的通告

2017
04/17
09:13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15〕68号)和《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重新划分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5〕219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解决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我县水流域治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对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全部给予拆除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和对象

1.宁政文〔2015〕219号文件规定的禁养区(县城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客家祖地森林公园、客家祖地、天鹅洞风景名胜区、天鹅洞国家地质公园、牙梳山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距离东溪、西溪、翠江河干流河岸线1000米以内区域,距离上述干流的一级支流河岸线500米以内区域;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南工业园区、莲塘食品加工园区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所有生猪养殖场。

2.新确定的火车站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城市建设扩展区所有生猪养殖场。

二、拆除时限

1.2017年5月10日前全面完成宁政文〔2015〕219号文件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拆除。

2.2017年6月10日前全面完成宁政文〔2015〕21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和新确定的火车站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城市建设扩展区所有生猪养殖场拆除。

3.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拆除扫尾工作和其他无法或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拆除。

4.2017年7月1日起仍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社会监督

对违规新建、拆后再建(禁养区内)、未批先建等违规违法的养殖场(户),以及县乡村工作人员履责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问题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县农业局 0598-6822677;县环保局 0598-6823913

特此通告。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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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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