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第四章 教师
经济待遇 旧社会教师经济待遇微薄,私塾先生由私人或集体聘用,学生供膳。工薪以稻谷计算,高的每年一二千斤,低的七八百斤不等。公办学校教师亦用聘请制,工作无保障,工资以粮折代金,每月大米100~300多斤。解放后,公办教师的工资由国家统一拨给。1950年仍以大米计薪,小学月平均170~210斤;中学170~400斤。1952年7月起,改用工资分计薪。小学月平均70~180分;中学120~300分。每个工资分约合人民币0.26元。1956年首次进行工资改革,普遍提高工资。是年全县小学公办教师326人,月工资35~66元;中学公办教师60人,月工资70~105元。1966年第一季度起,实行每人每月粮差补贴人民币4元。此后作6次较大幅度的工资调整,1987年教育系统固定职工人均月工资108.9元。民办公助教师的月工资亦达40~70元。对离休退休教师按月发给退休金,享受工龄补贴加教龄补贴。
政治待遇 解放后教师列为国家干部,享受干部待遇。特别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师的政治待遇大大提高。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受错误处理者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平反纠错。1981年遵照上级指示,政治上、经济上(包括入党、调资、晋级、住房、退休等方面)关心照顾教师。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中,对教龄满15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和20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以及工资达小教四级、中教六级以上的教职工计132人授予荣誉证书,政治上享受正局级待遇,农业户家属可转为城镇居民并优先照顾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全民合同工。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