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第四章 司法行政
民国时期,由保、甲长调解民间纠纷。1952年起建立群众调解组织。1959年清宁县有19个公社、291个大队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1979年15个社、镇、215个大队成立调解组织,有调解委员1268人,其中调解主任215人、副主任214人。1981年之前,调解组织工作由县法院负责管理指导,1981年转由司法局负责。
1981~1982年,进一步整顿和健全各乡镇调解组织,全县212个大队(居委会)均建立调委会,有调解人员1037人,逐步形成乡、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1982年受理各类纠纷3308件,调处解决3080件。
1983年,为加强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分别在东、南、西、北片先后举办8期16个乡镇的村调解人员业务培训班。1983年共受理民事纠纷768件,调处结案685件,防止因民事纠纷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34件。
1984年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坚持服务于经济、方便于民的指导思想,对涉及个体户、专业户、联合体的各类纠纷优先重点予以调处,全县此类纠纷一年中共发生100余件,均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1985年全县214个调委会,有202个落实调解承包责任制,承包人员692人。1985年民间纠纷下降21.5%,调解成功率达96.7%。
1986年重点抓建立健全乡镇司法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县16个乡镇全部成立司法办公室,共配备42人;村(居委会)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发展到865人,整顿43个村调委会。当年共发生各类纠纷2064件,调解2005件,调解成功1807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8件、23人。
1987年在三乡一镇建立“一室两站”(即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站、公证联络站),整顿健全216个村(居)调委会,其中一类调委会97个,二类调委会104个,三类调委会14个。当年共发生纠纷1982件,调解1944件,调解成功率89%,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6件、20人,配合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516人。在调解各类民事纠纷中,乡镇司法办调解467件,民事代理17件,法律咨询304286人次,代书3件,总收费6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