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第三章 政府
一、民国政府
民国初年,县政府的职能虽比清代无多大变化,但已注入某些“民权主义”的内容,重视唤起民众,发展教育,改良风俗,如男子剪辫,女子放足,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不准虐待妇女等。
民国2年(1913年),4月洪涝,5月大旱,地主、粮商哄抬粮价,物价上涨几倍,西乡农民进城呈请县知事粜平价粮,知事不以为然,引起饥民抢粮,事后县公署以“肆掠乡绅,执兵械攻城”为由抓捕农民40余人,枪杀24人,激起西乡人民强烈反抗,300余人组成复仇队大举攻城,县公署通禀省宪求援,省府下令派兵镇压,双方相持至民国3年春,复仇队首领吴忠添、罗嵊子为保全群众的生命、财产而束手就擒,方终结官、民对峙局面。民国4年袁世凯篡权,在北洋军阀统治期间,大开烟赌,强制农民种植罂粟,征收防务捐、百货捐,民不聊生。
民国16年,县政有所转变,通令禁止烟赌,取消各种苛捐杂税,但没有很好执行,成效甚微。同年创办连岗初级中学和乡村师范。
民国23年(1934年),主力红军战略转移北上抗日,省、县党政机关和工农武装转移打游击。
民国26年“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全县人民掀起抗日救国的激情。民国
民国26年,县政府举办土地编查训练班,组织土地编查队,对全县土地进行全面丈量,于翌年2月完成。编查统计,全县耕地面积共计538530.75亩。土地编查后,进行田赋改革,田赋比编查前增加30%。此后逐年增加,且附加迭出。民国28年,县政府在城关岗下村创办国营农场。民国32年2月,县设救济院。当年春旱,全县出现饥荒,石碧圩无米上市,不少农民外出逃荒,有的甚至饿死。10月,全县进行户籍、人口登记,全县总人口计119754人。民国34年,县政府成立康乐新村,用以收容失业游民、集送游民乞丐,但因经济短缺等原因,未起到什么作用。民国36年11月,为竞选“国大”代表,张树庭与马贻谦争斗十分激烈,双方竞相拉拢选民,结果张当选。
民国38年4月,人民解放军解放南京。
民国时期,宁化的经济仍然是自然农业经济,长期没有什么变化,迄1949年,粮食亩产仅
二、苏维埃政府
苏区时期,苏维埃政府的工作重点是组织人民开展武装斗争,建立、巩固人民政权,开展经济、文化建设。
1•建立基层人民政权,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
民国20(1931年)年6月~民国.23年12月,全县共建立27个区苏维埃政府、197个乡苏维埃政府。
2•领导工农群众开展土地革命
民国20年冬~22年冬,在淮阳、禾口、南城堡、曹坊、石碧、邓坊、方田、长宁(治
平)、安乐、中沙、横锁、丁坑口、城郊、武层、芙蓉下、泉上、下巫坊、巫坊、店上、安远等区完成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全县90%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摆脱封建剥削。
3•组织地方武装,动员人民参军
各区、乡普遍组织地方赤卫队,保卫红色政权,镇压反动派的反抗,并从赤卫队骨干中向红军输送大批兵员,全县直接从人民群众中动员参加红军和从赤卫队中向红军输送的兵员总数多达13777人,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授予禾口、淮土两区“我们模范区,,的光荣称号。
4.领导人民支援前线
民国22年春~23年7月,向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输送粮食4550吨,推销战争公债1.9万元、建设公债20多万元,筹款20万元。此外,还发动妇女做布鞋1892双,做好拥军优属代耕代种等工作,支援红军作战,争取胜利。
5.领导经济建设,开展生产运动
发展商业,打破敌人的封锁(见卷十九政党),兴修水利,开拓荒地,开办工厂。
6.发展文教、卫生、交通、邮电事业
全县各乡普遍设立列宁小学,成立俱乐部、宣传鼓动队,开展文娱,戏剧活动(见卷十九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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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政府
1.恢复时期(1949~1952年)
1950年2月,省政府派张桓东来宁化代理县长,接管地方政权。
1950~1952年,开展减租减息、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剿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等运动。1952年,开始在城镇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活动。经过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和民主改革,改变封建生产关系,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三年工农业总产值由2045万元增加到2676万元,年均递增9.4%,其中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9.6%,粮食总产量由42800吨增加到58845吨,增产33%,年均递增10%。1952年的产值产量均超过历史最高水平。
2.“一五”计划时期(1953~1957年)
1953年,经济建设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农业、地方工业、林业、商业、文教、卫生等六个方面的第一个五年发展计划,经县委研究,付诸实施。1953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开展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当年公粮与统购粮共入库15530吨。1954年,入库19355吨,但在部分地区购了过头粮,一度出现农村粮食紧张局面。1955年,国家规定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相对稳定粮食的购销计划,稳定了市场,保证了供应。在“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对私营工商业的领导和管理,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致力于兴修水利、兴办交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打击投机倒把,稳定物价等工作,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迄1957年,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8%,其中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58.7%,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5%;粮食总产量达到76840吨,完成五年计划的96.4%;财政收入年均递增16%;商品零售额年均递增11.9%;农副产品采购额年均递增45.9%。
3.“二五”计划时期(1958~1962年)
1958年5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
4.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
1963年进一步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指导思想,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迄1965年,3年间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6%,其中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4.2%,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26%;粮食总产量恢复到68000吨;财政收入年均递增16%;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年均递增13%;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年均递增8.8%;职工人均收入545元,比1962年增长12%,农民人均收入由1962年的36.5元提高到49.8元。但于1964年、1965年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四清”),在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问题的同时,在农业上批判“三自一包”,把包产到户和给农民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等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强行扭转过来,恢复“大锅饭”的经营体制,从而影响了农业发展,结果与1957年相比,工业总产值才增长41%,农业总产值仅增长4%,而粮食总产尚未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
5.“三五”计划时期(1966~1970年)
1966年继续进行“社教”,下半年起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1967年“文化大革命”进入造反派夺权阶段,致使党政机关瘫痪,后实行军管,由军队主持成立生产领导小组统管全县生产,1967~1968年工农业总产值下降2%。1968年成立宁化县革命委员会。1970年工农业总产值6509万元,5年中平均递增8.35%,其中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1.18%,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7.5%。1970年由于推广矮杆良种,扩种双季稻,粮食获得大增产,总产达93500吨,比上年增长37%,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迄1970年,5年间财政收入年均递减17.88%,财政支出却年均递增11.17%;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年均递增2.16%;商品零售总额年均递增4.2%。1970年农民人均收入为61.24元。
6.“四五”计划期间(1971~1975年)
1971年~1975年仍然处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开展“农业学大寨”,贯彻“以粮为纲”。5年中,农业上推广矮杆良种,扩大双季稻面积,变革耕作制度,推广使用化肥和农业机械,同时大搞水利和交通建设;工业上新建合成氨厂和增加农机生产,工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工农业总产值8849万元,年均递增6.33%,其中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3.32%,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3.86%,财政收入年均递增21.25%;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年均递增9.8%;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年均递增8.2%。但是经济效益不高,特别是农业方面,不讲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不善,农民人均收入67元,年均递增1.81%。
7.“五五”计划期间(1976~1980年)
1976年是“文化大革命”的最后一年。是年由于开展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1975年国民经济通过整顿出现转机的势头又受挫折,工农业总产值下降3.8%,其中农业总产值下降2.2%,工业总产值下降6.4%;农民人均收入下降6.4%;全民所有制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下降31%,县属工业企业百元产值实现利润反亏0.19元。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于1977年开始进行党、政组织的整顿,平反冤假错案,干部群众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工农业生产得到很快的恢复和发展。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党政机关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改革、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农业方面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建立了四级科技网,大力推广水稻杂优良种,调整复种指数,改良土壤,增施化肥,兴修水利,扩大灌溉面积,农业机械化程度迅速提高,以及加强生产队的经营管理,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工业方面加强经营管理,扩大生产领域,兴建龙下电站,扩建合成氨厂和水泥厂等,生产迅速发展,经济效益大大提高。1977年后的4年中,工农业总产值增长41.6%,年均递增9.08%,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56.7%,年均递增11.9%,实现转亏为盈(1976年亏损95万元,1980年盈利107万元),农业总产值增长34%,年均递增7.66%;粮食总产突破1.5亿万公斤,增产近0.5亿公斤,增长43.9%,年均递增9.53%;农民人均收入96元,增长53%,年均递增7.45%。
8.进人“六五”计划之后(1981~ )
1981年之后的工作,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目标,计划到2000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80年翻两番。根据本县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形成的条件以及经验教训,经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经济发展的方向:一是深度开发本地资源,变资源优势为商品优势;二是发展横向联合,增强山区经济活力;三是扩展边界贸易,变交通劣势为辐射优势;四是集约经营,内涵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五是依靠科学技术,振兴经济。1982年提出到2000年的发展规划。1987年提出《1986~2000年贫困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984年在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建设粮食、用材林、经济作物三个商品基地,搞好能源、交通、教育(后加集镇)基础设施;注重建材建筑、农副产品综合加工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和深度加工(后加电子、科学管理和集约经营)的技术开发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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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方面在进行第一步改革(管理体制)的同时,着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行“一整顿、四发展、两突破”的方针(见卷十九政党)。1980年冬开始,将社队划分不同经济区,进行分类指导。对经济作物区粮食不能自给的,先减免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交代金),减免后仍不能自给的,采取产品与粮食挂钩,以解决用粮问题,发展经济作物;对耕地较多,粮食自给有余,但劳力少,山林缺乏劳力经营的,粮食产量保持现有水平,不加产量和购粮任务,让其发展多种经营。1980年向茶叶基地投资200万元(其中贷款100万元),又对46个穷队增加投资20万元,雇请100名经济作物“赤脚”技术员,负责基地的技术指导。由于多种经营局面有所突破,品种增加,开拓了柑桔、茶叶、莲子、烤烟等生产,从而为农业经济的广度发展开辟了新途径,迄1987年,农业总产值12234万元,7年间增长57%,年均递增6.68%;粮食总产达19万吨,增长43.9%;农(种植业)、林、牧、副、渔产值比,1980年为65∶611∶18∶2,1987年为58.8∶16∶17∶2;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由1980年的73300亩扩大到106310亩,经济作物产值在种植业产值中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10%提高到19%;农民人均收入达413元,比1980年增长3.3倍,年均递增23%。乡镇企业实行种、养、采、加工并举和乡、村、户、联(合体)“四轮齐驱”的方针。1987年县委、县政府颁发试行“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向农村和乡镇企业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给乡镇企业以人才、技术、资金各方面的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十分迅速。1987年乡镇企业数达7067个,从业人员为22185人,总收入达7717万元,分别比1980年增加14.8倍、1.5倍、4.2倍。
工业方面,进行体制改革,使企业在生产计划、产品购销、资金使用、劳动人事管理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做到“权、责、利”结合,逐步解决“吃大锅饭”的弊端,使企业增加了活力,同时积极引进技术、资金,进行横向联合,开发了电子、轻纺和化学工业,打破本行业经营方式,产品打入国际市场。1987年工业总产值达11012.9万元;比1980年增长164%,年均递增14.9%;县属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1987年实现利润805.5万元,比1980年增长8倍;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9161元,比1980年提高1倍。
商业方面,搞活流通,改革商业、供销流通体制,在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商业和城乡集市贸易,开辟边界贸易市场。1987年农户产品收购总额比1980年增长1.27倍,年均递增12.45%;社会商业零售总额增长1.15倍,年均递增8.14%,其中集体商业商品零售额增长3.42倍,个体商业零售额增长21.75倍;外贸出口总值831万元,比1980年增长24%,本县与赣南地区的边界贸易年贸易额3000多万元,顺差1000万元。
城市建设也于1981年开始进行城区全面测量和总体设计,1982年在县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五项建设计划。1984年在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又提出十一项建设计划。1985年~1987年,城区公益建设总投资600多万元,于1988年完成如下工程:改建中山路,新建北大街和两座吊桥,扩建东环路、小溪、横街,新辟角头街,新建中心幼儿园、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翠园、中心市场、政府大楼、电视转播站、卫星地面接收站、文化中心、图书馆、电视大楼,建设北山等五个居民新村,扩宽和改造城区大部分小街、巷的路面、水沟。
迄1987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3247万元,提前实现第一个翻番,7年间年均递增9.98%,超过建国以来各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增长速度;工农业产值比,1980年为35.89∶64.11,1987年为39.81∶60.19;财政收入增长53%;职工人均收入达1282元。
第三节 基层政权
民国初期,沿用里长制专司催征田赋。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谷)后,县设田赋管理处,里长制则随之终止。此外各乡办团练,较大圩市乡绅自行筹组团董,设立保卫分团,由团董中推选团总1人,率武装团勇10余人,管理周围村庄的治安和民事纠纷,设坐办1人负责处理分团的日常工作。
民国23年冬,国民党实行保甲制度。保设保长,甲设甲长,9~18保联合设置联保办事处,设主任1人(由保长中择一兼任)、办事员和录事(书写)若干人及兵丁约1个班。当时国民党为“防共”,还施行联保连坐,即甲内10户互相监督,所谓一家违法,10户连坐。当时全县划为6区32联保。
民国30年联保合并改为乡(镇),实行乡(镇)、保、甲制。乡(镇)设置乡(镇)公所,设正副乡(镇)长和民政、经济、户籍等干事,以及会计、事务、卫生员、乡队附,并配备警备班,后期不设副乡(镇)长,增设主任干事。保设置保办公室,设正副保长和保丁。甲仍只有甲长。民国32年全县设置14乡、2镇、213保。民国23年起,县政府为便于推行政令,设置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管辖几个联保(乡镇)。区公所设区长、区员(后称指导员)、办事员和录事若干人。民国25年8月区公所改名区署。民国34年区公所撤销,乡(镇)直属县辖,相沿至宁化解放。
在此期间,虽有区、联保(乡镇)、保、甲等各级设置,但联保主任(乡镇长)大都兼国民党区党部书记,全部兼任乡(镇)队部队长,基层的党、政、军等大权由联保主任或乡(镇)长一人统揽。
苏区时期(1931~1934年),苏维埃政府施行区、乡制。区成立区苏维埃政府,管辖乡苏维埃政府。区、乡苏维埃政府一般设土地、粮食、财政、劳动、裁判、内务、教育、军事、保卫、经济、工农检查等部,有的还设工会、贫农团、总务处、文化部、教守部及特派员。各区、乡设置不完全一样。区、乡政府设主席、副主席、文书,各部设部长。这时期全县设28区(包括彭湃、泉上县)、98乡(不含半寮、均口、营上、洪围、岩岭区的辖乡)。
宁化解放后,初时沿用原保甲建置,区公所为县派出机构,区、乡均成立农会。1953年3月废除保甲建置,建立乡、村政权。乡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长和民政、生产、调解、治保、文教、财粮委员,并设立乡农会。村设村长。当时全县划为5区、16乡、213村。1953年乡政府设乡人民政府委员会,每乡委员平均7名上下,正、副乡长和委员均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56年乡(镇)人民政府改名为乡(镇)人民委员会,时为81乡、4镇。
1958年1月撤区并乡,全县并为30个乡。10月,大办人民公社后,改乡为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公社下辖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正副社长(又称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财粮、生产、合作、文教、民政、调解、武装、公安等部门助理员或干事及文书、会计、通讯员等9~19人。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妇女大队长和调解、生产、治保、文教卫生、会计、保管、出纳等不脱产人员。生产队设队长、会计、保管、出纳。在公社和大队之间曾设管理区,作为人民公社分片管理的派出机构。1961年全县设32个公社、323个大队。1966年改为14个公社、207个大队。1968年冬,人民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管理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设办事组、政工组、生产组和保卫组。各生产大队成立革命领导小组。1980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各公社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公社管理委员会,大队也成立管理委员会,取代革命领导小组。
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设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相当于原公社和生产大队)。乡(镇)人民政府设办公室、民政、司法、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消防、建设交通、文教、生产等职能部门,及文书、会计、通讯员等人员。正、副乡(镇)长都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文教卫生、民政福利、计划生育、治保、调解委员及会计、保管、出纳各1人。村(居)委会也是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又按各自然村的自然条件和村(居)民的居住情况划为若干村(居)民小组。1987年全县设14乡、2镇、207个村民委员会、12个居民委员会、2085个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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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附一:历代县令、知县、知事、县长名表 |
朝代 | 姓 名 | 籍 贯 | 职 务 | 任 职 时 间 | 注 |
五代 | 钟彦俦 | 县 令 | 梁开平间(907~910年) | ||
王 云 | 县 令 | 后唐同光间(923~925年) | 旧志循吏传 | ||
章士廉 | 县 令 | 无考 | |||
宋 | 周尧卿 | 知县事 | 旧志作绍兴间(1131~1162年)任,失考,缺 | 天顺二年(1024年)进士 | |
高 照 | 邵 武 | 知县事 | 熙宁元年(1068年) | 庆历六年进士 | |
江 渊 | 晋 江 | 知县事 | 熙宁九年(1076年) | 特奏名 | |
吴 开 | 候 官 | 知县事 | 元丰二年(1079年)进士,元丰间任 | 进士 | |
赵 侁 | 知县事 | 见续通鉴长篇,旧志缺 | |||
危建候 | 邵 武 | 知县事 | 元祐间(1086~1093年) | 元丰五年(1082年)进士,旧入循吏传 | |
邹 括 | 知县事 | 绍兴元符(1094~1100年) | 旧入循吏传 | ||
施 褆 | 知县事 | 建炎二年(1128年) | 旧入循吏传 | ||
王炳彦 | 知县事 | 绍兴间(1131~1162年) | |||
林 寅 | 知县事 | 绍兴间(1131~1162年) | 旧志作林宾 | ||
常 楫 | 知县事 | 嘉定元年(1208年) | 进士,旧志疑即韦楫之误 | ||
赵伯虎 | 知县事 | 淳熙十一年(1184年) | |||
杜 潮 | 知县事 | 淳熙间(1174~1189年) | |||
陈 梓 | 瓯 宁 | 知县事 | 嘉泰间(1201~1204年) | 进士,旧入循吏传 | |
郭泰亨 | 丽 水 | 知县事 | 淳熙八年(1181)进士,由清流县改官 | 进士 | |
张 鉴 | 知县事 | 嘉定间任(1208~1224年) | |||
赵汝鉴 | 知县事 | 嘉定十五年(1222年) | |||
黄 徕 | 知县事 | 宝庆元年(1225年) | |||
廖寿翁 | 知县事 | 宝庆年间(1225~1227年) | |||
汪 亨 | 知县事 | 绍定五年(1232年) | |||
赵时馆 | 知县事 | 绍定六年(1233年) | 馆一作琯,旧入循吏传 | ||
何 建 | 知县事 | 端平三年(1236年) | |||
刘 焕 | 知县事 | 嘉熙四年(1240年) | |||
李 多 | 剑 浦 | 知县事 | 宝庆二年(1226年)进士 | ||
林 云 | 闽 县 | 知县事 | 淳祐六年(1246年) | 绍定五年进士 | |
张 权 | 知县事 | 淳祐十一年(1251年) | |||
林 颢 | 福 州 | 知县事 | 淳祐十二年(1252年) | ||
徐 极 | 知县事 | 宝祐元年(1253年) | |||
林公玉 | 连 江 | 知县事 | 宝祐四年(1256年) | 通志作侯官人,淳祐四年进士 | |
明 | 蒋原义 | 知 县 | 洪武二年(1369年) | ||
张思诚 | 知 县 | 洪武三年(1370年) | 重建县署 | ||
陈彦昇 | 石 城 | 知 县 | 洪武十七年(1384年) | 见石城县志,通志缺 | |
陈时中 | 知 县 |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 | |||
陈时思 | 知 县 | 洪武间(1368~1398年) | 见通志,旧志缺 | ||
朱本清 | 知 县 | 洪武间(1368~1398年) | 缺年与履历 | ||
朱仲原 | 知 县 | 洪武间(1368~1398年) | 缺年与履历 | ||
丁 受 | 知 县 | 洪武间(1368~1398年) | 缺年与履历 | ||
梁 瑶 | 知 县 | 永乐四年(1406年) | |||
徐德崇 | 知 县 | 正统间(1436~1450年) | |||
韦 清 | 南 海 县 | 知 县 | 景泰二年(1451年) | ||
梁 昂 | 会 同 | 知 县 | 景泰六年(1455年) | ||
李景孟 | 海 盐 | 知 县 | 天顺元年(1457年) | 景泰五年(1454年)进士 | |
吴 纲 | 处 州 | 知 县 | 天顺间(1457~1465年) | 监生 | |
阴 焕 | 临 安 | 知 县 | 成化三年(1467年) | 监生 | |
徐 蕃 | 山 阴 | 知 县 | 成化四年(1468年) | 监生 | |
郑 瑄 | 西 安 | 知 县 | 成化十年(1474年) | 举人 | |
徐廷耀 | 遂 安 | 知 县 | 成化十四年(1478年) | 举人 | |
陶 清 | 马 平 | 知 县 | 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 | 举人,通志清作溥 | |
叶时贤 | 临 海 | 知 县 | 弘治九年(1496年) | 举人 | |
沈 蘭 | 临 安 | 知 县 | 弘治十七年(1504年) | 举人,通志蘭作澜 | |
余 绣 | 监 利 | 知 县 | 弘治九年(1496年) | 举人 | |
周 楹 | 安 福 | 知 县 | 正德四年(1509年) | 举人,旧人循吏传 | |
王 裕 | 望 江 | 知 县 | 正德六年(1511年) | 举人 | |
何 鉴 | 桂 林 | 知 县 | 正德八年(1513年) | 举人,旧入循吏传 | |
吴希哲 | 徐 州 | 知 县 | 正德十五年(1520年) | 监生 | |
马 淑 | 建 德 | 知 县 | 嘉靖四年(1525年) | 举人 | |
钱 滔 | 山 阴 | 知 县 | 嘉靖五年(1526年) | 举人 | |
陈 政 | 安 定 | 知 县 | 嘉靖九年(1530年) | 举人卒于官 | |
莫大德 | 马 平 | 知 县 | 嘉靖十一年(1532年) | 举人 | |
张子龙 | 海 阳 | 知 县 | 嘉靖十四年(1535年) | 举人 | |
钱 用 | 星 子 | 知 县 | 嘉靖十七年(1538年) | 举人 | |
余 桐 | 鄱 阳 | 知 县 | 嘉靖二十年(1541年) | 官生 | |
潘时宜 | 永 丰 | 知 县 | 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 | 举人,升儋州知府。旧入循吏传 | |
陈 统 | 怀 集 | 知 县 | 嘉靖三十年(1551年) | 举人 | |
张 洵 | 仁 和 | 知 县 |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 | 举人 | |
邵道南 | 南 海 | 和 县 |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 | 举人 | |
陈添祥 | 祈 门 | 知 县 | 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 | 举人,旧入循吏传 | |
周 坦 | 博 罗 | 知 县 |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 | 举人 | |
蒙大颜 | 仁 化 | 知 县 |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 | 监生,迁府审理 | |
潘大衍 | 顺 德 | 知 县 | 嘉靖间(1522~1566年) | 举人,旧志缺 | |
杜 桐 | 临 淮 | 知 县 | 隆庆二年(1568年) | 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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