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第一章 计划管理
2010
03/24
15:41
《宁化县志》
计划报上级批准。兴建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省属企业、国防企业、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报主管局、工办、兵团部批准;投资在10万元以上者,应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1973年规定1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工程和集体所有制基建项目,应由各建设单位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县计委批准。1974年规定用于基建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建行必须按照基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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