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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2010
03/12
17:30
《宁化县志》

地产管理包括征地和拆迁。国家、集体、个人建设征用土地,原由民政局、计划委员会、建设局审理,县、地、省政府审批。198312月征地移交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理。198612月成立土地管理局,1987年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共配备土地管理干部55名。全县207个村设置土地管理员负责土地管理和征用地的审理工作,视面积大小和土地类型分别由乡(镇)、县、市、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1986年以前,县可批耕地1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地区可批耕地10亩以下、非耕地50亩以下。19861月后,县可批耕地3亩以下,非耕地10亩以下。

 

根据宁委(198745号和3637号文件,对1982年以后的违法占地进行清查和处理。全县共处理5418户(单位)735.15亩占地,占应处理的91.6%。其中处理个人违法占地5433户,占应处理的93.2%。补交土地使用费25.99万元,退还耕地17亩,拆除民房19座,补办手续35项。

 

50-60年代,建设用地由国家统一征用,多属无偿征用。70年代后,建设局作出规定,对被征用的池塘、农地、水田等,补偿户主损失费和劳力安置费,其价格因时因地而异。1980年,因建设居民新村,征用城外早禾排开荒山地一片,面积13362平方米,补偿11000元,每平方米为0.82元。1981年,建设局兴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征用中山大队草席地1274平方米,补偿14334元,每平方米11.25元。1982年中山大队兴建农民新村,征用下东门阁背宅基地6000平方米,向城建办交平整费等12000元,每平方米2元。1983年扩建小溪路,占良田605平方米,补偿1675.5元,每平方米2.77元。1986年征用耕地每亩补偿4000元,每平方米补偿6元。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政府给房主补助拆迁费,并另行安排土地建房。1-4口之家每户安排用地在60平方米以内,5-6口之家每户安排用地70平方米以内,7口以上(含7口)每户安排用地80平方米以内。农民适当予以照顾,每户增加用地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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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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