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二 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2010
03/10
17:01
《宁化县志》
解放前国有房产甚少,未专设管理机构。至于宗祠庙宇,由各民间组织自管。解放后通过土地改革,对土地房屋所有权全面进行重新登记,由当地政府给户主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国有房产由财政部门管理,对公房出租部分实行收租养房。
1966年“社教”运动到1970年“一打三反”运动,有百余户退赔房产。自1979年起落实政策后,至1986年先退还38户、2263.87平方米房产,补偿差额12户、343.86平方米房产。
1984年起房产收费单独核算,由房产办公室管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10195平方米,年收入26000元,收费标准不等,按商店、住宅分类分等计算,房租从50年代的每平方米0.02元、0.03元、0.04元,到80年代的0.1元、0.2元、0.3元,但房租收入不够维修费用,一向由财政补贴。
全民单位自管公房656345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78458平方米,由各单位自行收费维修。
1985年3月-1986年4月,对城区县直各系统单位、省地属各单位、5101、5102厂的自管房、县财政局的直管公房、翠江镇5个居委会和4个村委会的私房进行普查,被查总户数5718户,总建设面积1102211平方米。普查后,给产权人重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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