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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
08/26
09:08


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拟制定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宁化县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宁化县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2018〕15号)文件,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5.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为6.12元/立方米。


二、定价依据和理由

1.《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

2.《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3.《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规定“城镇配气价格=准许总收入/年度配送气量;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503号),“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为第一档气量,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即覆盖率80%-95%之间的气量)为第二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为第三档用气量,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三、成本审核情况

配气价格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通过选取福建省武夷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福建长安燃气有限公司2020年-2023年成本审核数据作为本次测算配气价格依据。经审核,福建长安燃气有限公司配气价格定价单位成本为0.74元/立方米。

城镇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根据福建省长安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测算该公司平均配气成本(准许成本)349万元,核定年度配送气量474.5万立方米(年实际配送气量298.1万立方米),单位配气定价成本为0.74 元/立方米。该企业固定资产净值1217.5万元,无形资产净值507.8万元,运营成本44.4万元(按运行维护费的20%核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的7%核定,准许收益为165.18万元。税金及附加为51.9万元(税率9.90%)。经测算,准许年度总收入为566.1万元,配气价格为1.19元/立方米。


四、配气价格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城镇燃气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是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由政府严格监管,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不高于有效资产7%的收益,拟制定宁化县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1.19元/立方米。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校核调整。


五、销售价格方案

(一)销售价格方案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福建长安燃气有限公司2023年和2024年天然气的平均采购价格为4.10元/立方米和3.86元/立方米,以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福建长安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的平均采购成本3.72元/立方米为首次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天然气采购价格情况表附后),提出如下方案:

1.居民销售价格:首次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3.72元/立方米加上配气价格1.19元/立方米,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拟调整为4.91元/立方米。 

2.非居民销售价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拟调整为5.89元/立方米(按居民气价1.2倍比价确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自行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阶梯气价设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对覆盖区域内85%居民家庭用户的年用气量为第一档气量,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年用气量(即覆盖率85%-95%之间的气量)为第二档用气量,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为第三档用气量,价格水平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第一档:户年用气量180立方米以内,销售价格为4.91元/立方米。

第二档:户年用气量181立方米至230立方米,销售价格为5.89元/立方米。

第三档:户年用气量超过231立方米,销售价格为7.36元/立方米。

以年度为周期,执行12个月为一个周期,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六、其他事项

1.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多人口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无商业用途的,可持相关证件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核实后,每增加一人增加第一、二档用气量3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按分档气量分档气价计。  2.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按当地居民第一档价格执行。

3.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用气价格,每月免费供给5立方米/户的用气量,超过减免数量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


七、执行时间

待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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