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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自建房生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公告

2024
10/15
18:12
宁化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宁化县自建房生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于2024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化县自建房生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引言

在自建房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简称自建房生产场所)等活动,但自建房的防火措施和设置的消防设施不足,使得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为预防自建房生产场所火灾,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防火改造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条件,降低火灾发生风险,切实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1范围


1.1 具体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利用产权明晰的个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2 其他适用情况。已投入使用的自建房生产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本导则要求的,应按本导则要求完善相关措施;新改造的自建房生产场所应按本指引要求实施改造。超过本导则适用范围的自建房生产场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3基本规定


3.1 下列自建房生产场所内不得设置合用场所:

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场所;

c)厂房和仓库;


3.2 自建房设置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3.3 除3.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3.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3.4自建房不得作为医疗用途使用。自建房内不得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防火措施


4.1 自建房作为单、多层丙类生产经营性和多层丁类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2 自建房生产场所所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有困难时(相邻建筑为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4.3 自建房生产场所的隔墙、楼板、承重构件、吊顶(包括吊顶格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需要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规定。


4.4 自建房生产场所仓库与生产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防火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5自建房生产场所设有冷库的,冷库的库房与分拣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冷库的隔热层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聚氨酯喷涂;穿过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并在穿越处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5安全疏散


5.1用作丙类生产的自建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5.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50㎡或同一时间使用人数大于20人的用作丙类生产、储存、经营的自建房生产场所,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5.3 场所安全出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5.4 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等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留有紧急逃生窗,逃生窗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5.5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且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妨碍消防员灭火救援或影响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


5.6 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量存放,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与电器设备应保持安全距离,生产作业区应采用黄色地标线区分疏散通道和作业区,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4m。


6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6.1 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压力不小于0.25Mpa,且不应大于0.50Mpa;当压力0.70Mpa应设置减压装置;


6.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可根据需要每层设置手动报警电铃,报警按钮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口等明显位置;


6.3 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含服装、制鞋、玩具、箱包、印刷、塑编、纺织、竹木、塑料制品、电子等生产、储存场所)宜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简易喷淋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压力不低于0.05Mpa;


6.4 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门等部位上方、墙面或地面设置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6.5 应配备4kg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按建筑面积每75㎡设置1处配置点,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的按75㎡配备。


6.6 应按照场所最大容纳人数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配备比例不小于1:1。


7火源控制


7.1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

c)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d)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e)按规定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短路保护开关、漏电开关,严禁采用铜丝、铁丝等替代保险丝。


7.2 照明灯具、插座、开关、配电箱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使用功率不小于100W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7.3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现场监管人员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作业前清除作业周边易燃、可燃物品,配置相应灭火器材;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交叉或同步进行。


7.4 除合用场所居住区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7.5 丙类生产经营性中油漆工段占比不应超过5%,丁、戊类的生产经营性中油漆工段不应超过10%;油漆工段应靠外墙布置,且与其他生产部分采取有效分隔措施;喷漆作业应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鼓励在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或自动抑爆装置。


7.6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或妨碍安全疏散,严禁私接电线、飞线充电,严禁将蓄电池拆卸入户充电。


8消防安全管理


8.1 自建房生产场所的产权人、使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生产经营性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自建房生产场所消防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等。


8.2 自建房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自建房出租人应督促承租人、经营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制止各类危害消防安全行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建房生产场所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应当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


8.3 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a)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制度,制定燃气设备使用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发现的违规用火用电、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存在的整改难度大、发生火灾风险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属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c)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应当通过张贴标语海报、播放火灾案例视频等形式面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常识。至少每半年对全体员工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确保人员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知晓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告火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d)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应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演练,重点检验从业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针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常性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重点检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提升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能力。


9附则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导则未规定的内容按照现行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实施。

本导则由宁化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版)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冷库设计标准》 GB50072-202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1131-2014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21976.1-2008


来源:宁化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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