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在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精简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材料,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方便不动产权利人保管和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我局对办理抵押权登记收件材料作出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受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含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旧版产权证书,以下统称《不动产权证书》)存档。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不动产权证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抵押贷款已结清的。凭抵押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4号窗口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再到17、18号窗口领回原办理抵押业务时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抵押贷款未结清的。抵押人可凭身份证明材料到17、18号窗口领回原办理抵押业务时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2021年5月1日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不动产权证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现房抵押登记类。只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对并扫描录入系统,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登记簿记载抵押权信息及抵押注销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存档,原件由权利人保管;抵押登记审批通过后,不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加注抵押、注销抵押等抵押登记信息,抵押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按揭抵押登记类。商品房按揭预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后,各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业主凭本人身份证到所属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四、为保障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我县辖区内意向性产生不动产权抵押、转移等行为的,可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标的物查封、抵押、注销、异议登记等状况,避免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
特此公告。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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