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宁市监信处送公字〔2020〕6号)
2020
09/27
10:16
宁化县天骏植保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见附件)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其登记的住所实地核实的情况,通过税务机关核实的纳税情况,以及邮寄挂号信函无人签收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宁化县天骏植保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因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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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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