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的通告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内禁止除护农猎捕野猪之外的所有野生动物猎捕行为。因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疫源疫病监测、追踪野生动物迁徙路线、鸟类环志等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牙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县域内各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名胜古迹区、旅游景区,城镇市区、工矿区、部队营区,高速公路及省道两侧1000米以内为禁猎区。
三、除护农狩猎(野猪)种群调控外,陆生野生脊椎动物全年禁猎。
四、禁止使用毒药农药、爆炸(裂)物、各种猎套、各种猎夹、气枪、地枪、排铳、鸟铳、麻醉物;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射钉枪;粘网(捕鸟网)、地弓、吊杆、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电击装置(电网)、电子诱捕装置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会危害人畜安全的其它猎捕装置。
五、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护农猎捕野猪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猎捕数量、监督检查等按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乡镇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取得狩猎证后,凭持枪证领取猎枪弹具”制度。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买卖、运输、加工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时,应积极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110,0598-6823536、6822407)。
九、对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公安局、林业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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