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社局惠企稳岗政策早知晓
一、春节期间用工奖补
1、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2020年春节当月(2020年1月)用电量不低于上个月份(2019年12月)85%(含8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对用工人数在50-100人(含5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用工人数在100-300人(含1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用工人数以春节当月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准。
2、一次性引进劳动力补助。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以及个人在2020年第一季度为我县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大中专院校指经国家教育、人社部门主管的各类合法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指具有合法资质并经市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是指经人社部门许可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3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春节期间(1月24日-2月2日)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其中:春节法定假期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三倍测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产倾斜上限可按在岗职工人数和天数、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两倍测算。(春节假期补贴计算时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其中1月25日-1月27日按照三倍计算,其余时间按两倍计算)。
二、稳岗扶持政策
4、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通过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等措施,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疫情期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疫情结束前3个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执行。
5、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生产性企业从2020年2月开始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后,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对经省、市、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6、扶贫车间就业奖补。1、对吸纳5名以上(含5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签订劳动合同、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2、企业按照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规定委托5名以上(含5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一年以上,同时,一年内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劳动报酬不低于6000元,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7、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单位;(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3)毕业5年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宁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2.补贴条件和期限:(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毕业5年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宁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
8、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可延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缴纳,不予加收滞纳金。
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权益保障。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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