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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2019
11/08
09:23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吴良志涉嫌非法经营竹筒酒一案,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当事人吴良志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3月15日开始,以“宁化县顺志笋竹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开设网店销售竹筒酒,至2017年1月13日止,在网上销售竹筒酒成交总金额为4万元。当事人在未办《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竹筒酒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吴良志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罚如下:


1、没收竹筒酒100瓶、毛竹酒罐300个;


2、对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60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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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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