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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宁市监企听告公字〔2019〕1号)

2019
06/03
16:36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宁化县利万家建材有限公司等127户企业(见附件)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上述企业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宁化县利万家建材有限公司等127户企业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附注: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5〕2045号),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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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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