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化县财政局 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9
02/19
16:15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8〕112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现就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按其当年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按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以下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
2.持第二代《残疾人证》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失业期间没有相关就业和社保缴费信息并办理失业年检手续满一年以上);
5.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市农业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7、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家庭劳动力。
三、申请材料
1.《宁化县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和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当年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当年带动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5.申报当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全部需加盖公章。须核验原件,核验完原件退还。
四、审核和发放
1.在城区创业的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在乡镇创业的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申请。
2.人社部门基层所、站要指导申请人填写《宁化县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对申请人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申请人通过初审后到县劳动就业中心进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资格复核。县劳动就业中心对申请人报送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确认盖章,再由县劳动就业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将补贴款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其它事项
1.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行次年一季度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2.当年新招用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附件1:宁化县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附件2: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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