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的公告
2018
01/23
08:50
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防范化解“两链”风险,进一步维护区域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稳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打击范围
重点打击企业和个人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通过藏匿、转移资产或隐匿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
(二)为逃避债务出逃国(境)外的;
(三)以虚假破产等形式逃废债务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司法机关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五)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虚构租赁合同、聚众滋事阻碍抵(质)押资产拍卖、暴力威胁竞拍人竞拍抵(质)押资产、强行占据抵(质)押资产、拒不搬迁等;
(六)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法规避司法机关执行的;
(七)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行为的;
(八)不经债权金融单位同意,擅自处置抵(质)押资产的;
(九)为逃避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
(十)金融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未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开展侦查、执行等工作,导致恶意逃废债行为得逞,造成现实或潜在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恶意逃废经济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打击措施
(一)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定期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金融机构宣传栏等媒体上曝光。
(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金融机构等要形成合力,严厉惩戒恶意逃废债行为人。依法制裁措施主要有:
1.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境)等强制措施;
2.不新开账户、不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
3.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享受政策扶持,不予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
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发票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6.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7.招投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
8.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过程中,依法对其做出相关限制,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9.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
10.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冻结、扣押、查封涉案的所有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单位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对债务金额大、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后果严重的,要集中力量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对出逃特别是逃匿至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要采取有力的缉捕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有效震慑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三、举报通道
设立恶意逃废债举报通道,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6822550(县金融办)。举报邮箱:fjnhjrb@126.com。
特此公告。
宁化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化县人民法院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宁化县公安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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