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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下新校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公告

2017
05/09
18:47

  因县江下新校区项目建设需要,宁化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县江下新校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2 日至 2017 年 6 月2 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设在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楼城乡建设与生态环保项目组)。联系人:陈荣,联系电话:8715798,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宁化县江下新校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宁化县江下新校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宁化县江下新校区建设项目是我县为民办实事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 44286 平方米,做好该项目建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对加快江下小学和江下幼儿园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城市的宜居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建设项目:宁化县江下新校区建设项目
 
  (二)征收主体:宁化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宁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 征收范围:东至江滨北路,南至江下路,西至红砖厂边小路,北至规划路(具体范围以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项目建设
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规划涉征占地面积 44286 ㎡,涉及房屋征收总户数 49 户,总建筑面积约 12954.78 ㎡。其中:高堑村本地村民 18 户,建筑面积约 5740 ㎡;其它居住户 17 户(含外村村民、寄户、居民),建筑面积约 3180 ㎡;邓光金仓库 1 户,建筑面积约 3000 ㎡;红砖厂内集资楼 12 户,建筑面积约 1044.72㎡;江下组华光庙 1 户。
 
  第三条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以宁化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江下新校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上载明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 实施程序
 
  第四条 宣传动员:宁化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宣传和动员解释工作。
 
  第五条 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土地及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不少于 30 天。
 
  (一)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的,以“两证”载明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对“两证”所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确认。
 
  (二)对未登记的建筑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由宁化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住建局、国土局及所属乡(镇)、村(居)等单位组成的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依法处理。
 
  第六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宁化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宅基地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过渡费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公告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宁化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宁化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第八条 择房(地)安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完成征收协议签定,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期交付安置房(或安置地)。
 
  第九条 结算补偿安置款:按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款或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差价款。
 
  第十条 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部分 补偿安置原则及办法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安置基本原则: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两证”等有效证件,并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
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收部门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结构、建安成本、建造时段)、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区位基准地价)求取,确定本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商参考价格, 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详见本方案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
 
  (四)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按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安置对象:凡本征收范围内(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按被征收人合法的建筑面积及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安置方式:本项目规划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是城郊乡高堑村并有享受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农民,且符合《宁化县城市规划区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宁政〔2008〕9 号)的条件,采取东山新苑住宅小区
选择宅基地或泗竹坑宅基地安置,兄弟间年满 18 周岁以上已成家立业需要分户或 1 户变 2 户已分家的除合法面积以外的面积,由被征收户根据相关程序自行向村委会申请在杨家围综合安置地安置;选择产权调换迁高安置的,采取就近现房或期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有“两证”的确认办法:被征收房屋持有“两证”的,按“两证”面积确认;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重新测绘的,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确认,并按照本方案的补偿安置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无“两证”的确认办法:
 
  1.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大队(村委会)及以上组织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批准手续不全未办“两证”的,凡能提供缴款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房屋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2.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经村委会及以上机关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其它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或在有效土地权证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而建设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100%认定;对无法提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90%认定,剩余建筑面积只补建筑材料费。
 
  3.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 月 19 日期间,经村委会及以上机关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其它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或在有效土地权证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而建设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90%认定;剩余建筑面积只补建筑材料费。
 
  4.2007 年 1 月 20 日至征收公告前:
 
  (1)经有权机关批准危房改建,建筑占地未超规划批准红线的,改建层数超过批准层数,其超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 85%认定,剩余建筑面积只补建筑材料费;
 
  (2)经有权机关批准危房改建,建筑占地超规划批准红线,但未超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改建层数未超规划批准层数,其超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 80%认定,剩余建筑面积只补建筑材料费;
 
  (3)经有权机关批准危房改建,改建层数超过规划批准层数、建筑占地超规划批准红线(在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内)的,其超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予以 70%认定,剩余建筑面积只补建筑材料费;
 
  (4)在非法买卖或私自占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和构筑物,不予认定安置面积,按建筑物重置价计算货币补偿。
 
  5.被征收人在房屋上加盖的彩钢瓦房屋一律不予产权认定,只补偿建筑材料费。
 
  6.被征收人院子、空坪或物流仓储等场地的补偿认定:有效权证内或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且无争议的按基准地价加构筑物补偿;不能提供任何手续的按征地补偿标准加构筑物补偿。对占用已征土地又私自形成空坪加搭盖建筑物进行物流等交易场所的一律不予安置,地面构筑物给予建筑材料费补助(按成新率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两证”齐全的,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将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征收人自行购房安置。
 
  (二)产权调换(分为宅基地安置和迁高安置): 
 
  1.宅基地安置:户籍属城郊乡高堑村农业户口(原住民),且享有村组责任田的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不能选择迁高安置;选择迁高安置的,不能再选择宅基地安置。申请宅基地原则上按被征收人原有合法的宅基地面积 1:1 等面积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照县设计图纸要求统规自建,如若违规建造不予办理土地、房屋的所有相关证件,被征收人选择一植宅基地的,原房宅基用地面积不得少于申请安置宅基地面积的 50%;选择两植及两植以上宅基地的,原房宅基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再申请安置宅基地面积的 70%。
 
  2.迁高安置:被征收人以原房产权证登记(或产权认定小组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安置区选择合适的房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其原房产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面积的 50%,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原房产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扣减已选安置房面积后,原则上剩余面积需达到再选安置房面积的 70%以上(含 70%)。
 
  第十五条 非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仓储类用房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两证”齐全的被征收仓储用房等构筑物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物流仓储场地按基准地价加附构物予以补偿。
 
  2.其他方式补偿:依法依规另行商定。
 
  (二)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
 
对被征收房屋沿江下路边底层第一自然间住宅用途改作营业性用房并实际形成经营收益的,其中能提供商用房产证书的可以选择迁高店面安置,不能提供商用房产证书一律不予以店面安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除按住宅用途予以安置外,
可以对经营性房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见方案第二十条)
 
  (三)宗教场所用房补偿安置
 
  征迁范围内的华光庙,由所属村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另迁新址,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第四部分 补偿安置计价标准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计价标准: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货币区位评估参考价为 4000 元/ ; ㎡
 
  2.补偿金计算标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搬迁补助费+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它项目补助+奖励等金额。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安置的计价标准(房地分离计价):
 
  (1)被征收房屋宅基地计价标准:原房宅基地面积与安置宅基地面积按 1:1 等面积置换。选择一植安置地后剩余面积还能达到安置小区宅基地户型面积 70%的,可再要求安排宅基地;选择一植宅基地后剩余面积不足安置小区宅基地户型面积 70%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按征收时点的基准地价的双倍予以计价补偿。
 
  (2)被征收房屋计价标准:按房屋成新率方式计价,参照《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房屋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期搬迁奖励+二次装修、附构物等其他项目补偿补助金(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
安装工程单价×住房的成新率等级)。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二。
 
  2.被征收房屋迁高安置计价标准:被征收房屋补偿金计算标准: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基准地价1670 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 630 元/㎡×被征收房屋成新率)〕+按期搬迁奖励+二次装修补助、附构物等其他项目补偿补助金。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二。
 
  3.空坪货币补偿计价标准:空坪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合法空坪面积×区位基准地价(是划拨地的下浮 15%)。
 
  4.被征收房屋其他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目前城区已在实施项目实行的有关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至附件三)。如遇附件二、附件三以外的项目,其补偿标准可依照福建省现行建安工程预算标准另行测算。
 
  第十七条 安置宅基地和安置房计价标准:
 
  (一)安置宅基地计价标准: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小于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但达到所选安置宅基地面积 70%的,超安置宅基地面积按 1670 元/㎡ 计价结算。
 
  (二)安置房计价标准:
 
  1.期房迁高安置(就近回迁):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计价标准:按协商参考价补偿,被征收人原房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1 :1 以内的按均价 2300 元/ ㎡计价结算。只选择一套或选择最后一套安置房的,因户型和结构原因超安置面积 5%以内(含 5%)的,按所选安置房楼层价格上浮 5%计价结算;若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或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积达到所选安置房面积 70%的,除超面积 5%以外,其余超面积部份按所选安置房楼层价格上浮 35% 计价结算;若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或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积达不到所选
安置房面积 70%的,不足 70%的面积按协商价计价结算,其中:信洲天骏安置房计价标准 1:1 面积以内的按均价 3200 元/㎡计算,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积达不到所选安置房面积 70%的,不足部分按5000 元/㎡计价;东城雅苑安置房计价标准 1:1 面积以内的按均价 2800 元/㎡,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积达不到所选安置房面积70%的,不足部分按 4500 元/㎡计价;泗竹坑安置小区安置房计价标准 1:1 面积以内的按均价 2600 元/㎡,最后一套剩余安置面积达不到所选安置房面积 70%的,不足部分按 3800 元/㎡计价。
  
  2.安置房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的楼层价格结合安置房计价情况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其所选择的安置房楼层价格结合安置房计价情况向征收部门补交购房款。
 
  3.计价结算时,1:1 等面积及协商价面积的安置房不计算楼层调节价格,其余超安置面积部分均应计算楼层调节价格。本项目的规划建设由规划部门设定,不计底层功能房,以第二层住房为基数(第六层为协商均价),每增减一层,单价相应增减 30元/  ㎡,最顶层单价比第二层低 30 ㎡ 元/ 。
 
  第十八条 按评估价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标准:补偿金总额 ﹦ 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其他项目补偿金。
 
  第十九条 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及普通装修补助费计算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发放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排临时过渡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 10 元/㎡
 的标准补助临时安置 补助费。被征收人家有 70 周岁以上老人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另加 2 元/㎡(以家庭户口薄上登记的年龄为准)。
 
  2.补助期限:属于期房安置对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30个月计算(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之日起至办理安置房屋移交手续之日止),前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征收实施单位交付安置房后,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再发放 6 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属于宅基地安置对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12 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其他事项: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过渡费。因征收实施单位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拖延的月份双倍(即 20元/㎡·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6 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迁出补助。期房安置的,按迁出、迁入两次计算给予补助。每次搬迁补助费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计算。
 
  (三)普通装修补助费: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的规定标准,实行产权调换,在征收决定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有店面的应扣除店面面积)给予 200 元/㎡ 房屋普通装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普通装修补助费。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底层第一自然间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并正在营业、生产的用房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的被征收房屋,按征收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租金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 5 年的租金补偿,没有备案租赁协议的,可参照附近房屋租金平均价一次性给予 5年的经济补偿。
 
  第五部分 安置地和安置房
 
  第二十一条 安置地点和安置房型:
 
  (一)安置地点:
 
  1.宅基地安置地点:东山新苑、泗竹坑
 
  2.迁高现房或期房安置地点:现房安置点:泗竹坑安置小区、东城雅苑小区;期房安置点:信洲天骏小区(选择信洲天骏迁高安置的被征收户一户只能选择一套安置)。
 
  (二)安置户型:
 
  1.宅基地户型:分 82.5 ㎡左右、96 ㎡左右及 117 ㎡三种。
 
  2.现房或期房安置户型(以安置房规划、设计图纸为准):泗竹坑现房套型面积分别为 91.99 ㎡, 128.02 ㎡、138.73 ㎡、128.85 ㎡、116.39 ㎡左右五种户型。东城雅苑 5 号楼现房套型面积分别为 139.06 ㎡,117.28 ㎡,69.76 ㎡,90.15 ㎡左右四种户型。信洲天骏期房套房面积户型以规划设计图纸为准。
 
  (三)选地选房程序:实行先签协议先选地或先选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选择好安置地或安置房后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第六部分 征迁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与补助措施: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区位评估价的 10%给予奖励。(不计二次装潢装修费用)
 
  (二)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150 元/㎡给予奖励;征收决定公告60 日起至 90 日期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100 元/㎡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并且在征收协商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的 10%奖励。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此项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泗竹坑现房安置,给予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 300 元/ ㎡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东城雅苑现房给予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 200 元/ ㎡的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且总层数为一层的,按总一层合法产权面积的 0.6 倍照顾扩购;属总层二层以下(含二层屋面上的楼梯间),按合法产权面积的 0.2 倍照顾扩购,扩购价按等面积内的安置价计算。
 
  (六)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标准,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 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搬迁交房的,每提前一天加 300元搬迁补助费。并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另给予 5 元/㎡的搬迁补助费。
 
  (七)以下几种情形被征收户不能享受以上征迁奖励;
 
  1.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
 
  2.启动司法强制程序的;
 
  3.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以外的。
 
  第七部分 结算办法与搬迁程序
 
  第二十三条结算办法:
 
  (一)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封房后,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项与安置宅基地的价款实行差价互补,在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到被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实际交付的宅基地面积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登记面积不符时,按方案确定的单价进行差价互补,另行结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迁高安置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结算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奖励金,并自行到县建设银行开户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存折(或卡)。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按上述要求完成房屋征迁结算后,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完成征迁结算;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过渡费、搬迁费及奖励金三项补偿款在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余被征收房屋补偿金、二次装修补偿、普通装修补助等款项由征收部门统一存管,待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时统一结算,多还少补。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封房后,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取货币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搬迁程序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移交时,应缴清水、电、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等费用,并提供凭证(单据)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交有关部门统一拆除相关设施。 
 
  (二)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搬迁。搬迁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房屋设施,应将原房屋完整无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提供“两证”、身份证、房屋交易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等有关证件原始资料和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除被征收人产权有抵押的外,“两证”由征收部门收存,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安置房的所有权证(办证时 1︰1 等面积之外的部分面积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八部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要求个案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过渡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一套安置房的给水、供电的费用补助。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由被征收人自行与广电、电信等部门申请移机,按附件三的相关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可以搬迁的物件、电器、设备、盆栽花木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不作补偿。
 
  第三十条 搬迁期间,注意安全用火、用电等,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征收期间,不得随意传播无法律政策依据的虚假信息、造谣惑众,对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自宁化县人民政府发布江下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
     2.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3.二次装修及附构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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