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7
03/29
09:24
全县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税[2015]41号)的规定,本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认真做好今年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定期一次性缴纳,申报征缴期为5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携带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残疾职工上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于2017年6月30日前到县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地点:翠江镇角头街1号)申报,经审核认定,凭县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2017年6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其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l.6%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
三、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收支报表直接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审核认定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申请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其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x1.6%。
宁化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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