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宣传资料
《反恐怖主义法》立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恐怖主义的斗争需要,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并注意平衡与法治、保障人权的关系。
一、关于本法名称与恐怖主义的定义
为突出表明“反恐”的治本之策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有利于动员、组织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从源头上防范恐怖活动犯罪,便于开展国际合作,本法最终确定用“反恐怖主义法”作为法律名称。同时,规定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二、关于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中规定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对于宣示我国反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指导各有关方面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法规定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采用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三、关于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本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工作有关问题决定的基础上,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公告效力及救济程序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责
对反恐机构和职责进行明确。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五、关于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环节。恐怖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因此,需要重点做好事前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基础防范措施,包括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等。二是,禁止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是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的主要思想基础。本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重点目标保护,包括重点目标范围、单位职责、主要安全制度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四是,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包括边防管理职责、出入境监管、境外利益保护、驻外机构内部安全防范等。
六、关于情报信息与调查
情报信息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并与安全防范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将恐怖袭击消除在发生之前和萌芽状态,避免恐怖活动造成实际危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法对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作了规定,并规定了情报部门、基层情报力量、信息化管理、“大数据”研判应用、情报信息通报等内容。为加强对恐怖活动及嫌疑人员调查和管控,本法还规定了技术侦察、调查、盘查、要求提供信息材料、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对嫌疑人员的约束等措施。
七、关于应对处置
总结近年来应对处置恐怖事件的经验教训,本法对应对处置机制、措施和恢复社会秩序等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应对处置的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二是,制止和处置恐怖活动,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三是,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项应对处置措施,并对使用武器条件、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四是,为最大程度恢复社会秩序,降低并消除恐怖事件的影响,对恢复生产生活、查明真相、补偿援助、优先重建、总结评估等作了规定。
八、关于国际合作
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必须并行推进国内国际两条战线,强化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本法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并对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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